2016年2月18日,哈爾濱,“天價魚”涉事飯店被責令停業。 視覺中國 圖
經過幾天的喧囂,“天價魚”事件有了初步處罰結果:涉事飯店被責令停止營業。
2月17日晚,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天價魚”事件專項調查組公布階段性調查情況:經深入調查,針對目前已核實的涉事飯店存在不以真實名稱提供服務、餐飲許可證過期等問題,松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并依法依規按程序進行行政處罰。
所謂“不以真實名稱提供服務”,是涉事飯店的工商登記名稱為“哈爾濱市松北區北岸漁村飯店”,但店名卻是“北岸野生漁村”,而許多消費者正是因為“野生鰉魚”才去飯店就餐。
此外,涉事飯店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2013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4日,登記狀態為存續。也就是說,“北岸野生漁村”的餐飲許可證已經過期。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敬波認為,這次事件暴露出執法部門在調查糾紛過程中,存在執法不嚴格的問題。
“餐飲許可證過期屬于重大瑕疵,調查組在第一次調查時就應該能夠查到這些信息,并在第一時間公布,這說明監管部門在監管過程中存在一定過失。”王敬波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助理教授田飛龍看來,“天價魚”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監管過失和經營者涉嫌欺詐的問題。
田飛龍認為,對于擅自更改營業名稱,經營者涉嫌欺詐消費者,有關部門可勒令改正。登記名稱與實際使用名稱不符是否構成虛假宣傳需要調查,如果有明確證據證明出售的鰉魚非野生,那么,工商、價格等部門可以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采訪中,田飛龍強調,在“天價魚”事件中,需要厘清兩個法律關系,即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
田飛龍說,經營者與監管部門之間屬于行政法律關系。經營者出現不以真實名稱提供服務、餐飲許可證過期等問題,可以說監管部門存在一定過失,可能引起內部行政問責,而監管部門對經營者進行行政處罰亦屬必要;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屬于民事法律關系。即使經營者超出許可范圍提供高價菜,如果交易過程有價格提示,食物符合標準,本次交易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那么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合同關系是能夠成立的。
“但是,不能因為經營者的瑕疵就否認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正常合同關系。也就是說,‘天價魚’事件與經營者擅自更改營業名稱、許可證過期,雖有一定聯系,但畢竟屬于兩個范疇的法律關系。”田飛龍說。
對于這次“天價魚”事件暴露出的問題,調查組稱:“通過該事件,暴露出來對餐飲行業監管存在缺失,管理上還不到位。要加大檢查監督力度,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法行為絕不姑息,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進一步完善管理和服務,營造良好的市場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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