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張淑玲)61歲的趙先生報團旅游,卻被旅行社兩次轉包,在發病后又未得到及時救助導致猝死(本報2015年11月18日曾報道)。記者昨日獲悉,海淀法院一審判決北京和平天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平國旅)擔責20%,賠償老人17萬余元。
死者家屬訴稱,2015年8月3日,趙先生與和平國旅簽訂旅游合同,以3380元的價格進行8日7夜的雙臥游。該行程自北京站出發,乘火車至海拉爾呼倫貝爾草原。旅途中,老人因發病未及時獲救猝死。趙先生的妻子和兒子將和平國旅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陽光保險公司)訴至海淀法院,并索賠100萬余元。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趙先生患有冠心病史,其死亡原因為心肌梗死,是自身所患疾病所致,故應承擔主要責任。該案中地接人員沒有導游證,不具備導游資格,也沒攜帶相關急救藥物,且在趙先生發病昏迷時,地接人員沒有第一時間對趙先生進行緊急救治,也沒及時安排車輛將趙先生送往醫院,該地接社的上述行為耽誤了對趙先生的搶救。從《出團通知單》行程安排上看,趙先生自2015年8月8日上午乘坐30多個小時的火車到達海拉爾,從次日上午開始旅游至2015年8月14日事發時,在4天半的時間內,需要游覽10余處地方,行程緊湊,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加重趙某的身體負擔,容易誘發冠心病的發作。
最終,海淀法院認為地接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也沒盡到救助義務,對趙先生的死亡負有一定的責任,酌情確定為20%,故判決和平國旅向趙先生的家屬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17萬余元。宣判后,趙先生的家屬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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