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請求作出賠償決定申請通知書。
2月18日,廣東玩具小販王國其收到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書。通知書稱,他的國家賠償申請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法院予以受理。
此前,澎湃新聞曾報道,王國其販賣仿真槍案歷時6年,經歷一審、二審、再審、復核、重審一審、準予撤訴、發回重審,檢察院最終做出了不起訴決定。
2010年3月1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檢察院對王國其提起公訴。
越秀區法院一審查明,警方在王國其租住的家中繳獲槍形物體20支。經鑒定,其中13支屬于以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非制式槍; 3支屬于以電能為動力發射彈丸的非制式槍;2支屬于以彈簧勢能為動力發射彈丸的非制式槍;2支屬于仿真槍。王國其因非法買賣、運輸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王國其不服,提出上訴。
2010年12月20日,廣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國其繼續提出申訴。2012年8月20日,廣州中院決定再審。
2013年4月16日,廣州中院再審改判王國其有期徒刑4年。由于低于法定刑期,判決需報請廣東高院與最高法核準后生效。
2014年6月4日,廣東高院裁定,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越秀區法院重審。
在訴訟過程中,檢方以該案證據發生變化為由,向法院申請撤回對王國其的起訴。2014年11月26日,越秀法院裁定準予撤訴。王國其上訴,希望得到法院的無罪判決。
2015年9月12日,廣州中院裁定該案發回越秀法區院重審。12月30日,該案在越秀法院開庭重審。法官當庭宣讀裁定書,準許越秀區檢察院撤回對被告人王國其的起訴。
2016年1月26日,王國其收到了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檢察院稱,王國其沒有犯罪事實,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決定對王國其不起訴。
次日,王國其向廣州中院提交了一份國家賠償申請書。他說,自2009年10月19日被廣州市公安局拘留至2013年10月18日以取保候審的名義釋放,他總共被羈押了1460天。因此,他要求廣州中院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320791.2元。
自他入獄后,他的妻子和兩個未成年的兒子遭受巨大的精神打擊和生活壓力,兩個讀中學的兒子因家庭經濟收入中斷不得不輟學。他請求,廣州中院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5萬元。
此外,他還要求,廣州中院以及二審合議庭全體成員向申請人出具書面道歉信,并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為申請人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2月2日,廣州中院受理了他的國家賠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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