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黃先生前往浙江普陀山旅游祈福,卻意外在乘坐的客輪內摔傷,不得不住院治療進行骨折復位手術,后被評定為九級傷殘。黃先生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將輪船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海事法院審理了這起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雙方達成和解,輪船公司向黃先生賠付了23萬余元。
上海吳淞客運中心
2014年10月11日,黃先生在上海吳淞客運中心購買了一張從上海到普陀山的海上旅客船票。黃先生按照約定的時間乘坐了客輪“PTS”輪前往普陀山旅游。客輪在航行過程中,受海上風浪影響發生顛簸,船體晃動,黃先生從樓梯上摔落受傷,被送往普陀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門診治療。
經診斷,黃先生左肱骨外科頸粉碎性骨折,左肩關節脫位,后經轉院治療,進行了骨折切合內固定手術。2015年8月,黃先生被司法鑒定為上肢功能障礙,相當于九級傷殘。黃先生認為,自購買船票起,自己與輪船公司之間構成合法有效的海上旅客運輸合同關系,輪船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有義務保障旅客在乘船過程中的人身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運人應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黃先生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輪船公司賠償營養費、護理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費等29萬余元。
輪船公司認為, 作為專業的客運公司,有完整的安全管理制度,有關安全提示醒目地印制在船艙內,黃先生的受傷跟其本人疏忽也有一定關系,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上海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黃先生乘坐輪船,由上海經海路到達普陀山,黃先生與輪船公司之間構成了海上旅客運輸合同關系,依據《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的相關規定,旅客及其行李的運送期間,因承運人的過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傷亡或者行李滅失、損壞的,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而就承運人的過失,請求人須負舉證責任。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就相關法律規定向雙方耐心釋明。最終,雙方達成和解,輪船公司向黃先生支付23萬余元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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