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有網友披露,有市民近日收到了一張“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第三大隊”、“鄭州市二七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鄭州市二七區蜜蜂張街道辦”三家機構聯合落款的錯別字罰單。罰單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字寫成了“發”。市民對此質疑,罰單也會有錯別字,還是最具權威的“法”字,如此罰單有法律效力嗎?
就網友反映上述問題,鄭州交警三大隊負責宣傳的韓黎劍警官稱,網友所說的是一張“違法停車告知單”,不是罰單,系街道辦印發,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他們此前就曾接到過類似反映。
“因為現在(鄭州)正在搞交通安全治理百日行動,他們(街道辦)貼這個(告知單)相當于對車輛亂停亂放的一種提示。”韓黎劍稱,交警三大隊之前就已和鄭州二七區政府和蜜蜂張街道辦進行過溝通,希望不要把交警三大隊單位名稱寫進違法停車告知單中。
“他們(街道辦)可能認為把我們單位印上去會更權威。”韓黎劍說,交警部門的正規票據不會出現上述問題,該行為與交警三大隊無任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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