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011年,山東某能源公司與濟陽縣某村村委會簽訂了《采動區影響地表建筑物補償協議》,約定對該村采動區斑裂房屋以8000元/人的標準進行一次性補償。被告人趙某作為該村的副主任,負責協調能源公司和村里的關系,包括煤礦給村里的各種補償。被告人翟某、蘇某分別作為該村村十一組組長、五組組長,負責統計本村房屋斑裂塌陷補償人數。
被告人翟某、蘇某在統計本村補償人數的過程中,商量通過虛報補償人數的方式騙取補償款。其中,被告人翟某虛報十一組補償人數11人,被告人蘇某虛報五組補償人數4人,共計15人。被告人翟某、蘇某做好虛報補償人數的統計表后,便將此事告知了被告人趙某。等補償款撥付到位、給村民發放完畢后,被告人趙某、翟某、蘇某共騙取補償款12萬元(8000元×15人)。事后三人分贓,其中被告人趙某分得6萬元,被告人翟某、蘇某各分得3萬元。
2014年10月左右,因形勢比較緊張,被告人趙某、翟某、蘇某害怕遂主動將自己分得的贓款交到了村里的賬戶上。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趙某、翟某、蘇某主動到濟陽縣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濟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趙某、翟某、蘇某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單位財務,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三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的量刑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判處被告人翟某和被告人蘇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各處罰金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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