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除夕的一場大火,讓物美超市的幾家商戶遭受巨大損失資料圖
法制晚報訊(記者 唐寧)3年前除夕夜晚因燃放煙花爆竹,導致昌平回龍觀一家物美超市發生重大火災,造成超市東南側的倉庫和一層營業場地被燒成一片廢墟。在超市一層經營洗衣店的王先生、經營小吃店的孫先生以及經營鐘表店的張先生因未得到相應賠償,將物美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裝修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
今天上午,《法制晚報》記者獲悉,石景山法院一審判令被告物美公司共賠償三商戶近40萬元。
物美超市除夕起火 仨商戶索賠
2013年的除夕晚11時許,昌平區龍禧二街的物美大賣場回龍觀店超市東南側的倉庫以及一層的營業場地著火被燒成一片廢墟,周邊小區居民稱,火災由燃放煙花噴射所致,現場還殘留著大量的爆竹屑。
事發時,一名目擊者稱,物美大賣場邊上的一個小餐館房頂上的彩鋼板突然冒出明火。火勢蔓延很快,不久就燒到物美倉庫。
據消防部門介紹,事發現場無人員傷亡,但過火面積高達350平米。
在物美超市經營洗衣店的62歲的王先生、經營小吃店的46歲的孫先生,以及經營鐘表店的41歲的張先生在沒有得到損失賠償后將物美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至石景山法院。
三商戶表示,自2013年2月9日起,物美公司便不再與他們簽訂合同,也不再提供場地。他們已按約定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物美公司嚴重違約,給他們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故分別請求法院判令物美公司返還已繳納租金、雙倍履約保證金、店鋪裝修損失、員工工資等停業經營支出損失38.81萬元、86.24萬元、12.61萬元。
物美:火災是不可抗力 不應賠償
物美公司辯稱,其同意返還洗衣店已繳納租金,同意退還1.4萬元保證金,但不同意雙倍返還損失的主張及其他訴訟請求。對小吃店老板孫先生的起訴,物美公司稱,該公司在火災后已退還商戶租金、保證金款項,所以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對于鐘表店商戶張先生的起訴,物美公司同意退還其租金8410元、保證金1.26萬元,以及廣告促銷費1000元,但不同意張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物美公司稱,雙方約定房屋發生火災系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物美不應擔責。且火災第二天,物美公司已電話通知三位原告合同解除。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認定書已經認定火災與物美公司無關,物美公司不是索賠主體,且物美公司也有嚴重的損失。
判決
法院:超市防火不力
消防通道不暢
法院審理后認為,合同中約定,如果物美因不可抗力經營虧損或其他原因,致使租賃商鋪或專柜停止經營,合同自動終止,物美可給商戶10天處理善后事宜,雙方互不承擔任何違約、補償、賠償的責任。但火災并非不可預見的情況,所以物美公司關于火災是不可抗力的抗辯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本案中,物美公司未能提供涉案租賃場地有效的消防安全驗收合格證明,在春節重點防火期安全防火措施不力,值守人員未能及時發現火情。消防人員施救時,不能從消防通道及時進入著火現場,砸壞門后才得以進入現場滅火,造成延誤致使損失擴大。物美公司對出租物未盡到安全防火義務,由此造成擴大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綜上,石景山法院一審判令被告物美商業集團公司分別賠償商戶王先生、孫先生、張先生8.42萬元、27.74萬元、3.66萬元。
文/記者 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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