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晚深度即時(稿件統籌 朱順忠 實習記者 王碩 游粵歡)近日,法晚(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記者接到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民眾金先生反映稱,2001年7月14日 ,他曾因鄰里糾紛與鄰居發生手腳沖突,遭到鄰居起訴,2004年7月21日,法院將金先生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刑事拘留11天,管制一年,賠償原告4500余元。2014年6月27日,山東省煙臺市中院終審判決金先生無罪。判決后,金先生曾多次申請國家賠償總計166.7萬元。2015年4月21日,山東省煙臺市中院判決其國家賠償總計4000余元。隨后,金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昨日晚上,法晚記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上其賠償申訴已正式立案。
今年1月18日上午,金先生向法晚(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記者講述稱,2001年7月14日,他因家中裝修與鄰居產生爭執,導致金先生多根肋骨骨折,肺部、右耳等部位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隨后,鄰居孫先生向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4年7月21日,其法院判決金先生為故意傷害罪,刑事拘留11天,管制一年,并賠償孫先生4540.5元的經濟損失及法醫鑒定費。
隨后,金先生認為他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服判決并上訴。2004年9月28日,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金先生即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該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發回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重審的裁定。
金先生堅信自己無罪,且不應承擔民事賠償,經數十年的努力和申訴,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終于再審宣告金先生無罪。
昨日下午,法晚(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記者在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的判決書中看到其判決如下:(一)宣告原審被告人金先生無罪,(二)原審被告人金先生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某各項損失共計4140.5元,并承擔鑒定費400元。2014年6月27日,經山東省煙臺市中院審查核實認定,作出終審判決:原審法院認定孫先生的傷系金先生造成不妥,予以糾正,不支持金先生對孫先生予以賠償。
“因為這件事,我丟了工作,也喪失了經濟來源。”金先生還表示,2015年1月4日,他向山東省煙臺市中院申請包含侵犯人身自由、社會保險、誤工損失等賠償總計166.7萬元。
昨日下午,法晚(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記者從山東省煙臺市中院于2015年4月21日下達的《國家賠償決定書》中看到:(一 )按照2014年度日平均工資標準支付賠償請求人金某某因限制人身自由10天的賠償金。(二) 支付賠償請求人金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共約4000余元)。然而,對金先生的其他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及賠償。
2015年11月27日,金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昨日晚上,法晚記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上看到金先生的賠償申訴已于2016年1月6日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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