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簽訂離婚協議,約定女兒成年后把各自名下的房產過戶給她。離婚協議生效快10年了,女兒早已成年,多次要求父親交還房子,卻都遭到了拒絕。于是,女兒一紙訴狀把親生父親告上法庭。近日,南京棲霞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要求父親10日內完成房產過戶。
現代快報記者 姚茜
起訴
女兒向父親討要房子
蔣先生和李女士1990年結婚,一年后他們的獨生女兒蔣雯出生。2003年,蔣先生名下的房子拆遷,之后夫妻倆在南京買了兩套房。2006年,夫妻倆在民政部門簽訂了離婚協議書,辦理了離婚。因為當時女兒還小,雙方分割共同財產時約定,夫妻倆先各自分得一套房,等女兒成年后,他們就把名下的這兩套房產過戶給她。
2015年,蔣雯24歲了,她多次找到父親,要求他按照約定把房子過戶給自己,卻都遭到了拒絕。于是,蔣雯一紙訴狀把親生父親告上法院。
蔣雯起訴稱,根據父母簽訂的離婚協議,家里的兩套房子等她成年后都要過戶給她。她早已經成年了,父親卻反悔了,她要求父親盡快把房屋產權交給她。李女士也表示,支持女兒的訴訟請求。
判決
10日內辦理過戶手續
被親生女兒告上法院,蔣先生在第一次開庭時到庭答辯,但第二次卻缺席了。在第一次庭審中,蔣先生表示,他可以把房子過戶給女兒,但是要求女兒同意他永久居住在房子里,而且他給出的過戶時間是自己過世以后。
審理該案的法官嘗試為雙方調解,但蔣雯堅持盡快要到房子的產權,而蔣先生則聲稱要過戶得等到自己過世后。雙方各執一詞,法院沒能調解成。
最終,法院判決,蔣雯的父母在離婚的時候,就夫妻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作出了一系列的約定,這份協議代表了雙方的真實意愿,是合法有效的,對兩人都應當具有約束力。
因此,蔣先生應當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10日內把房產過戶給女兒。
說法
女兒告父親不近人情?
女兒起訴親生父親,只為討要父親手中的房產,而法院最后還支持了女兒的訴訟請求,這樣的結果是否有些不近人情,甚至有悖于中國傳統意義上尊老愛幼的美德?
江蘇錦隆律師事務所沈明律師表示,離婚協議并非兒戲,一旦簽訂生效,就具有法律效應,不能隨便反悔。該案中,法院的判決并非不近人情,而是對契約精神的體現。
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問題進行約定。既然當初雙方都同意將房產過戶給女兒,父親就沒有理由反悔,不履行協議。所以,女兒跟父親討要房產的訴訟請求確實是正當合理的。
(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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