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快訊(記者 唐李晗 編輯 吳潔)劉女士在地鐵站過天橋時,被翹起的鐵皮絆倒時,撲倒了前面同向行走的王女士,導致王女士受傷。王女士將劉女士和天橋管理者某地鐵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損失4萬余元。今天中午,法晚記者(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獲悉,昌平法院判決地鐵公司承擔六成責任,劉女士承擔四成責任。
王女士說,2015年5月13日晚上6時許,她下地鐵過天橋,剛走到第二級臺階,劉女士就從后面撲下來,將她推到臺階下面的平臺上,導致她受傷。劉女士將她送到醫院,經檢查,她的左手、左肘、左足嚴重挫傷,右外踝骨折。
受傷后,劉女士和天橋管理者地鐵公司均未予以賠償。王女士起訴兩被告,要求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4萬余元。
在法庭上,劉女士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她說這事件是因地鐵公司管理不善導致的損害行為,并非她的過錯,應由地鐵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地鐵公司也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地鐵公司稱,涉案天橋符合國家規范和行業規范,質量合格。原告受傷與橋面情況無關,不應由地鐵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地鐵公司作為天橋的管理者,對翹起的鐵皮沒有及時進行管理、修繕,劉女士路過時被鐵皮絆倒,進而撲向原告導致原告受傷,地鐵公司未盡到管理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
劉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行走時應當盡到注意義務,避免造成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失。劉女士行走時未注意翹起的鐵皮,被絆倒進而導致原告受傷,劉女士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酌定地鐵公司承擔60%的責任,劉女士承擔40%的責任。綜合各項證據,法院判決地鐵公司賠償王女士1.1萬余元;劉女士賠償原告67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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