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會現場。 劉海川 圖
1月31日下午,清華大學出版社和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研究中心聯合發布“2015年度十大無罪辯護經典案例”,包括云南劉少斌妨害作證案,湖南湘潭大學研究生故意殺人案,云南錢仁鳳投放危險物質案,安徽張云、張虎等五青年故意殺人案,福建陳夏影、林立峰、黃興綁架殺人案,遼寧郭某某、魯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廣東陳灼昊故意殺人案,福建黃政耀貪污案,河北陳文艷敲詐勒索案和北京賴克江詐騙案。
值得注意的是,入選的案例中,澎湃新聞曾報道八起,持續報道其中多起。在發布會上,多位法學教授對入選案例作了點評。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劉廣三從死刑復核的角度點評了“湖南湘潭大學研究生故意殺人案”。這起發生在2003年10月的命案,歷經12年才塵埃落定,而在此期間,該案被告人之一曾愛云被湘潭中院一審判處死刑,湖南高院維持過一次死刑判決,但被最高法不核準。
劉廣三說,死刑復核很看重一審情況,該案最大的問題是湘潭中院的一審程序,有些證據,法庭都沒有質證,因此他指出要重視一審程序的重要性。此外,他從參與死刑復核的經驗,提出死刑復核案件的辯護是否要設置門檻的思考。“我至今沒看到非常好的辯護詞。”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院副院長楊宇冠點評了“福建黃政耀貪污案”。該案中,時為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長的黃政耀,因利用精通外語的優勢,在業余時間為人翻譯公證文件掙翻譯費,而被檢察機關指控涉嫌貪污,該案歷經12年后才于2015年宣判無罪。
“這起案件竟拖了12年,而且期間幾次取保候審,這說明該案庭審上出了問題。”楊宇冠說,從最高法工作報告透露的數字看,全國每年才對700多人宣判無罪,很多法院一整年都沒一起無罪判決案件,這意味著通常一個案件被偵查,尤其被采取強制措施后,法院通常都判有罪。這事實上形成了以偵查為中心,弱化了法院庭審的權威性和作用性。
楊宇冠認為,目前中央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就是注意到過去以偵查為中心的弊端。他指出,要實現以審判為中心的模式,要具備四個要素:定罪要最終由法院審判決定,而不是偵查以后就判定有罪;證明有罪的標準要是最高的標準,不同的刑事訴訟行為要有不同的的證明標準;要庭審實質化,要進行法庭的質證活動,如果不質證,庭審也就成了走過場;要以審判的職能,去控制審前特別是偵查的取證行為,保證取證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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