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只發給特定微信好友,不構成侵犯名譽權
快報訊(記者 張玉潔)張先生(化姓)在微信朋友圈分享了一個關于一家物業公司的新聞鏈接,并發表看法,認為物業公司做假賬、亂收費,與黑社會有勾結。物業公司認為他的說法并不屬實,造成不好的影響,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他告上法院。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物業公司敗訴,但也認定張先生的做法主觀上存在過錯。
去年初,該案一審開庭,張先生沒有出庭。法院認為,侵犯名譽權需同時滿足以下要件:1.主觀上存在散布不實信息的故意;2.客觀上實施了向不特定第三人散布的行為;3.結果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降低。張先生的評論沒有事實依據,是不實信息,因此他在主觀上確實存在過錯。但評論是張先生發給特定微信好友看的,并非向不特定第三人散布。物業公司沒有證據證明這條評論導致公司的社會評價降低。因此,法院一審駁回了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京中院開庭審理。物業公司認為,微信是非封閉的社交群,張先生的微信好友可以看到他的動態。他的不當評論被別人看到,并擴散傳播,據此可以認為,他確實實施了向第三人散布不當評論的行為。張先生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散布物業公司做假賬等虛假事實,導致小區業主議論紛紛。評論還擴散到小區外部,影響物業管理的有序性,不少業主都不繳納物業費了。
南京中院審理認為,張先生的評論并無事實依據,主觀上存在過錯。但評論沒有在公共場合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散布,僅針對特定人,沒有造成物業公司整體社會評價降低。前不久,南京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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