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發(fā)酵20多天后,甘肅省檢察院介入調查“武威記者被捕案”。
近日,一封《蘭州晨報》致武威市涼州區(qū)委政法委的公開信在網上流傳,該公開信質疑警方在逮捕該報記者張永生時有“釣魚執(zhí)法”之嫌。涼州區(qū)公安分局以涉嫌嫖娼將其帶走,事后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將其刑拘。
1月30日晚,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在其官方微博上發(fā)布通報稱,根據省委政法委要求,由省檢察院對“武威記者涉嫌敲詐勒索被捕案”進行審查,省檢察院已派出工作組赴武威開展工作,審查結果將及時向社會公布。
事件
警方以涉嫖娼罪抓記者改查敲詐案
1月7日,《蘭州晨報》、《蘭州晚報》和《西部商報》駐武威記者站的3名記者被曝“失聯”。
1月18日,武威市公安局涼州分局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向涼州區(qū)人民檢察院對張某某等3人提請批準逮捕。涼州分局在其官方微博發(fā)布通告稱,1月7日,武威市公安局涼州分局民警在執(zhí)行社會治安大清查專項行動中,查獲一起違法犯罪案件,其中一名違法人員叫張永生。
該通告表示,涼州分局在辦案過程中查明,2011年以來,張某生單獨或伙同雒某某(女)、張某某(男)等人,利用記者身份,借輿論監(jiān)督之名,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張某生等3人已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涼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1月25日,涼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犯罪嫌疑人張某生涉嫌敲詐勒索罪,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雒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直接移送起訴;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由公安機關繼續(xù)偵查。同日,張某生被執(zhí)行逮捕,雒某某、張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審。
“武威記者被捕案”引起社會輿論關注。有媒體人士認為,張永生在武威駐站時發(fā)表過很多報道,而在武威當地政府人士眼中,這些報道屬于負面新聞,此次事件是對他的打擊報復。
疑點
公開信質疑警方“釣魚執(zhí)法”
1月28日,一封落款為蘭州晨報社的《致武威市涼州區(qū)委政法委的一封公開信》在網上流傳,該公開信表示案情存在諸多疑點。但在1月29日凌晨,蘭州晨報社發(fā)布聲明稱:“本報一名記者涉嫌敲詐勒索一案目前司法機關正在調查,本報未曾在網絡發(fā)表任何公開信。”
然而,蘭州晨報的一位員工告訴北青報記者,雖然報社沒有在網上發(fā)布公開信,但不代表公開信是假的。該員工說,1月26日報社曾寫過一份情況說明,分別遞交給了武威市政法委,以及涼州區(qū)檢察院和政法委,“這份情況說明的內容和公開信的內容幾乎差不多”。
據該員工介紹,張永生為人隨和,“他看著挺儒雅的一個人,戴著眼鏡文質彬彬的,沒有什么不良嗜好,和同事之間也沒有什么矛盾”。
在公開信提出的多個疑點中,其中一點為“對張永生被拘的原因存在多個說法不一的版本”,因此該公開信質疑警方有“釣魚執(zhí)法”之嫌,并建議“涼州區(qū)公安局應當主動回避,希望及時公布案情以正視聽,同時請政法委監(jiān)督執(zhí)法部門按程序依法辦案”。
公開信稱:“1月14日,警方給蘭州晨報通報中稱,張在洗浴城涉嫌嫖娼被抓;當地宣傳部門給省上有關部門匯報時說,張是警方在辦案過程中發(fā)現違法線索被抓;而武威日報在1月19日的通報中說,張說自己是當地警方在治安大清查中因違法被抓;但據家屬轉述辯護律師的說法,張說自己是在西關大街上被抓。”
北青報記者昨天致電張永生的愛人霍女士,其未接電話,也未回復短信。
進展
甘肅省檢察院已介入審查
事件發(fā)酵20多天后,甘肅省檢察院介入調查。
1月30日晚23點55分,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發(fā)布消息稱,根據省委政法委要求,由省檢察院對“武威記者涉嫌敲詐勒索被捕案”進行審查,省檢察院已派出工作組赴武威開展工作,審查結果將及時向社會公布。
針對公開信中提出的質疑,武威市涼州區(qū)政府、政法委以及公安局此前都未作出過正面回應。1月30日,涼州區(qū)政府在其官網上發(fā)布通告稱:“‘記者涉嫌敲詐勒索’案件引起了網民關注,為方便了解情況,現公布新聞辦公室的電話。”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在涼州區(qū)政府公布新聞辦電話之前,武威市市委書記和市長的手機號碼疑遭泄露。
昨天下午,北青報記者致電涼州區(qū)政府新聞辦公室,就公開信提出的幾點質疑提出詢問,工作人員回應稱:“具體情況見甘肅省人民檢察院的官方微博,最新進展都會通過這個途徑發(fā)布。”
文/本報記者 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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