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修正案”)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該生效時間正好是新證券法生效滿一年,資本市場法治建設進一步完善。
“此次修正案與新證券法銜接,與時俱進,有助于增強震懾作用,體現了對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宗旨。”川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研究所所長陳靂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此次修正案將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修改為:“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蘇寧金融研究院特約研究員何南野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將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納入欺詐發行犯罪的規制范圍,與新修訂的證券法保持一致,為將來打擊欺詐發行存托憑證和其他證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
修正案借鑒新證券法規定,針對市場中出現的新的操縱情形,進一步明確追究刑事責任。具體來看,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是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二是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三是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四是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并撤銷申報的;五是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六是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七是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何南野認為,新證券法落地滿一年后修正案實施,充分說明新證券法對于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得到了市場認可,并從刑法層面呼應新證券法的相關內容,有利于加大資本市場法治的威懾力。
對于加快健全證券執法司法體制機制,11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若干意見》,加大對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懲治力度,夯實資本市場法治和誠信基礎。
“2019年以來,資本市場法治建設力度明顯加強,監管框架和思路較為明確,既加大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出臺,又強化了對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稽查和處罰力度。”何南野如是說。
談及資本市場法治建設還可以在哪些方面進一步完善,陳靂建議,應進一步重視對投資者保護和追償機制的完善。
何南野表示,需要進一步完備執行層面的工作:一方面,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稽查力度,尤其要充分利用科技的力量,提升稽查的精準性和效率,打消有意違法違規者的僥幸心理;另一方面,繼續對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形成強有力的警示和約束。記者 孟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