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欣泰電氣造假事件引發的一系列效應正在持續發散,作為涉事券商之一的興業證券首先采取動作。在多項保薦業務被暫停后,日前,興業證券發布公告稱,該公司董事會已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資金,設立5.5億元先行賠付專項基金。這是中國證監會新股發行制度改革引入保薦機構先行賠付制度以來的首個先行賠付案例。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保薦機構在欺詐發行案件中承擔的是過錯推定的連帶賠償責任。
卷入欣泰電氣欺詐發行的興業證券目前也正遭遇項目被停、業績受損等多重危機,多家公司IPO、重組受到牽連,興業證券面臨被更換的命運。
業內知名律師認為,“興業證券作為欣泰電氣的保薦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是行政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欣泰證券欺詐上市成立,中國證監會將會依照證券法的上述規定,對興業證券采取警告、罰款、沒收業務收入,甚至暫停或者撤銷業務許可證的處罰。
元氣大傷
5.5億元棄車保帥
對于受欣泰電氣造假事件影響而元氣大傷的興業證券來說,用5.5億元設立專項基金,無疑是棄車保帥之舉。
日前,興業證券發布公告稱,該公司董事會已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資金,設立5.5億元先行賠付專項基金。興業證券表示,賠付發生后將會對公司業績產生影響。
根據興業證券的相關公告,其設立先行賠付基金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如果欣泰電氣被中國證監會認定欺詐發行而受到處罰,興業證券董事會同意公司對依法承擔的責任主動進行先行賠付,用于先行賠付適格投資者的投資損失,具體以實際賠付金額為準。
興業證券此次為欣泰電氣造假事件買單,也是迫于監管層和輿論壓力之下,其目前多個項目被叫停、業績受損元氣大傷,同時欣泰電氣事件引發的一系列效應,讓興業證券陷入多重危機之中。
興業證券方面也表示,項目暫停、賠付發生之后將對公司當期經營業績產生影響。有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6月中旬,興業證券共參與IPO保薦項目20余個。其中,1家已經過會;其他在排隊的19家企業中,1家預先披露更新,6家審核狀態為已反饋,另有12家公司的審核狀態為已受理。
上個月,欣泰電氣因虛假陳述行為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作為欣泰電氣IPO保薦機構,興業證券因涉嫌未按規定履行法定職責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受調查影響,證監會暫不受理公司作為保薦機構的推薦,暫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暫不受理公司作為獨立財務顧問出具的文件。對業績影響方面,興業證券預計投資銀行業務在立案調查期間將受到影響,投資銀行業務當期收入可能減少。
此前,興業證券就表態稱,公司已與監管機構及相關部門研究相關的投資者先行賠付方案。
不僅因此事件元氣大傷,興業證券的保薦業務或將由此引發連鎖反應,未來業務發展承壓。
實際上,興業證券參與的IPO和再融資項目已遠超20個,甚至有一倍之多,其多個項目是“已過會”狀態,其他項目也處于審核階段,而相關企業如不及時更換保薦機構,也只能選擇等待興業證券盡快走出該事件影響。然而,對于企業來說,這樣耗費大量時間用來等待,顯然過于被動,且存在諸多未知,如保薦時間過長,在投入了大量的時間和人力成本之后,一旦稍有差池,企業上市進程將受到影響。
有業內人士認為,欣泰電氣財務造假一事得以坐實,根據證監會對欣泰電氣作出的處罰事先告知書,興業證券等中介機構也很可能面臨行政處罰。而被監管部門暫停其項目僅是第一步,興業證券現在進展的項目的進程將大大延緩,其未來開展新項目也將遭受“信譽”危機。
如此看來,興業證券此舉就顯得十分必要。
財經觀察家葛甲表示:“興業證券掏出巨額資金對保薦上市公司造假案進行先行賠付,是對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一種落實,是必然要做的事,也是其自保的一種方式。但這一行為不該是IPO造假案的終結。相關部門對欣泰IPO造假案的調查仍會進行,其中是否有涉及刑事案件的部分,應有下文。興業證券目前只是做了該做的事,其本身在造假案中扮演了怎樣的‘角色’,還需等待最終調查結果。”
涉事保薦機構聞風而動
嚴重者或被撤銷業務許可證
除了先行賠付的同時,此次,興業證券董事會同時要求,公司做好向欣泰電氣主要責任方及其他連帶責任方的追償工作,以及內部責任追究。
有業內人士認為,盡管欣泰電氣是在引入該制度之前發行上市,保薦機構并無對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進行先行賠付的義務,但興業證券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主動進行先行賠付,降低該事件對證券市場和適格投資者的不利影響。
對此,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表示:“興業證券作為欣泰電氣的保薦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是行政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
在行政責任方面,我國《證券法》第192條規定:“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那么,如果欣泰證券欺詐上市成立,中國證監會將會依照證券法的上述規定,對興業證券采取警告、罰款、沒收業務收入,甚至暫停或者撤銷業務許可證的處罰。
在民事賠償責任方面,興業證券作為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而不予糾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見的,可能構成共同侵權,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據了解,這是中國證監會新股發行制度改革引入保薦機構先行賠付制度以來的首個先行賠付案例,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保薦機構在欺詐發行案件中承擔的是過錯推定的連帶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興業證券此次先行賠付基金規模在過往案例中屬于最大的,但具體金額仍要以實際賠付情況為準。資料顯示,此前,已有平安證券保薦的萬福生科和海聯訊兩個賠付案例。在萬福生科一案中,平安證券設立3億元先行賠付專項基金,實際賠付金額約1.79億元;海聯訊一案中,上市公司的4位主要股東出資2億元設立補償基金,實際賠付金額約0.89億元。
臧小麗告訴《證券日報》記者:“上市公司欺詐發行股票,保薦人先行賠付,在欣泰電氣案之前已有先例。此前的萬福生科欺詐發行股票一案,系保薦人平安證券先行賠付,該案為我國證券市場上首例保薦人主動先行賠付投資者的案例。不過,從經驗來看,興業證券實際賠付能否賠付到位,還需看其賠償的覆蓋面和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