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洛陽市成立了“8·5專案指揮部”,對失聯副市長郭宜品及與他一起失聯的地產商俞國強及一名為張振強的男子進行排查。
很顯然,失聯的副市長是被持續反腐的高壓陣仗嚇跑了。一旦官員與貪腐有“瓜葛”,心理防線被“擊潰”,有幾條路可走:一是主動自首,爭取寬大處理。二是坐以待斃,等待紀委查辦。三是畏罪自殺,無從定罪。四是找到退路,逃之夭夭。嗅覺靈敏的貪官,撈足了“油水”后,大多選擇了后者。
隨著郭宜品的失聯,許多案情細節浮出水面。筆者以為,有關部門早過問,完全可能避免其“人間蒸發”。如:早發現其孩子就在國外,對于幾乎等同于“裸官”的官員,作為重點對象加以管理;郭在主政伊川縣期間大拆大建引發的眾多上訪,假如有關部門認真調查核實,可能深挖出背后的權利尋租問題,其可能早已被關進“籠子”;今年2月升任洛陽市副市長,審查嚴格一點就可防止“帶病提拔”,糾出其經濟問題;其妻辦理假身份證,是利用了公安部門辦證的哪門漏洞?值得拷問。
官員的貪腐行為、權力尋租總會留下“蛛絲馬跡”。手握實權的領導干部為啥在落馬之前辦事都是一路“綠燈”?各地在領導干部財產公示、重要信息申報、干部提拔等方面基本都有十分詳盡的規定。很多時候我們把官員的“落馬”原因完全推給制度不完善,來推脫責任。不可否認,制度本身是需要不斷完善和充實的,要使之更縝密、科學。但是,試問現有制度在執行嗎?執行到位沒有?
從十八大反腐的案例可以看出,作風建設以“八項規定”為綱,反腐的體制機制還在創新。“打虎拍蠅”的“拳法”盡管與往常不同,但仍在沿用原有的黨紀、法規和制度。之所以截至今日有50名省部級以上的高官落馬,關鍵在于各級站在“腐敗涉及亡黨國”的高度,對腐敗行為實行了“零容忍”,對反腐的黨紀、法規進行了堅決落實。反之,如果對反腐現有政策、制度執行不堅決、不落實、不到位,再好的制度對于違紀違法的領導干部來說都是“形同虛設”,無非為嚇唬人的“稻草人”。
以一言蔽之,“徒法不能以自行”。制度有了執行才有生命力。如果副市長失聯之前,就以制度來較真“過問”,案件還會有如此撲朔離奇?(品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