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關照”下屬:“你升官我發財”
向王素毅行賄的另外兩人,是王素毅曾經的下屬或地方官員。
檢方指控,2006年6月至2008年8月,王素毅利用其擔任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巴彥淖爾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時任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李石貴晉升為秘書長提供了幫助;接受李石貴的請托,為其擔任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提供了幫助。
2006年至2011年,王素毅直接或通過其妻王志宏先后23次收受李石貴給予的人民幣55萬元、黃金3千克,共計折合人民幣124萬元。
2013年3月,王素毅利用其擔任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統戰部部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時任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扎賚特旗副旗長李某某的請托,通過向興安盟有關領導打招呼,為李某某謀求擔任興安盟直屬部門正職提供幫助。2013年3月,王素毅在內蒙古自治區委其辦公室收受李某某給予的錢款折合人民幣38萬余元。
向王素毅行賄“求官”的兩名官員,李石貴2012年11月因受賄近1600萬元被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而根據扎賚特旗人民政府官方網站顯示,李某某目前仍擔任扎賚特旗旗委常委、常務副旗長。
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羅猛表示,從近年來的一些高級干部職務犯罪案件看,利用干部提拔、職級晉升行受賄甚至“買官賣官”的現象日趨明顯,這種不正之風滲透到組織人事領域,危害性遠超過一般的權錢交易。一些不符合提拔條件的官員通過行賄獲得提拔,往往會再通過尋租“收回成本”,形成惡性循環,李石貴的案例十分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