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四川省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提到,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定期公布“三公”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同時,政府各部門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對于公務用車,將嚴格落實車輛集中管理、統一調度、指定停放和節假日封存等制度。(7月16日四川在線)
“公車私用”、“公房私租”,這些違規違紀行為近些年大有瘋漲之勢,網絡輿論雖然多次曝光此類事件,檢察機關也根據曝光內容順藤摸瓜,處理了一批涉及違規違紀的工作人員,但是,“公車私用”、“公房私租”等不法現象依舊存在,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
筆者認為,“公車私用”、“公房私租”等違規違紀行為屢禁不止的現象,和缺乏明確的懲治措施有關。雖說國家出臺了不少相關的法律法規,但卻是“鞭長莫及”。因為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實際情況的差異,導致了其存在局限性,中間有著不少漏洞,讓許多人鉆了法律的空子,成為“漏網之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