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難”困境
“官員獨董的逐步‘離場’,凈化了這一群體,并激勵后來人真正發揮制度所賦予這一職位的價值。”監管部門人士對記者說。但是,即便沒有官員梯隊,獨董群體要想發揮真實的作用,擺脫“不獨不懂”的質疑,仍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2014年年初,有爆料人曝出西藏旅游(600749)四名獨立董事中有三人嚴重缺乏獨立性,違反相關規定。
該爆料人稱,獨立董事余梅是上市公司旗下參股公司的董事長,獨立董事徐迅是西藏旅游董事長歐陽旭的下屬,獨立董事何思明任職于公司第五大股東。之后,三人均辭去獨董職位,公司就獨立董事事項發布了致歉公告。
國務院國資委[微博]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局副局長廖家生此前曾公開表示:“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機制還不健全,其中一個突出問題就是,獨立董事不獨立,外部董事對公司的情況缺乏了解。一些獨立董事的業務素質和職業素質也存在問題,導致一些企業董事會的決策失誤,或者決策過程不規范。”
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金鉬股份(601958)獨董楊為喬則指出:“獨董如果想實現獨立,還是要先實現價值,在董事會中得到認可。有些董事長就提出,我并不是不想給予獨董一些權利,只是獨董們對董事會的貢獻與參與的程度參差不齊。有些獨董積極參會,那么我們尊重他們,但是有些獨董干脆連會都不來參加,那我怎么評價?”
事實上,獨董聽之任之式地沉默,一旦出事,所承受的風險是巨大的。梅雁吉祥(600868)(2.36, 0.00, 0.00%)獨董唐春保就透露,自己一個同事擔任上市公司獨董期間,報表里出現了虛增營業額、利潤的情況,受到證監會的處分。“他罰得算少的,15萬,高的罰了60萬,希望大家引以為鑒。”
在唐春保看來,一旦出現原則性問題,獨董絕對不能同意,甚至同流合污,尤其是在關聯交易、重組并購、資產處置、擔保租賃等方面,如果出現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要堅決出具反對意見,或者拿出法律武器。
“要做到這一點,獨董在決策前就要了解情況,找出問題;遇到情況,要善于溝通,包括與公司董監高、會計師事務所的溝通,敢于講明利害關系,還要團結其他可以團結的獨立董事、監事、高管,做到獨立而不孤立。”唐春保說,“獨董要保護好自己,不要因為一時的人情把自己搭進去,該管的還是要管,同時相關的會議記錄和其他資料也要保存好。”
擔任哈爾濱多家上市公司獨董的王福勝則認為,作為獨董,應當促使公司做到合規合理合法,不能由于過分強調規范,而過分地行使權力,從而制約公司的發展;不能由于過度關注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而給公司的發展設置障礙,增加公司運作的內耗。
從現實環境來看,不愿同流合污的人有很多,但疾惡如仇愿意死磕的人少;用腳投票的人多,愿意用手投票且投出反對票的人少。而從制度上看,獨董一般由上市公司的董事長與高管來提名,本身就缺乏中立的根基。而在日常管理中,其責權利并不匹配,對公司日常經營的知情權都得不到保證,更不要談管理權了。
“移植”之弊
A股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究竟能否真正獨立?盡管極愿意追隨自己的心靈,不希望動輒依附董事會里的權威人物,但妥協似乎成了不少獨董的唯一可選項。但另一方面,忠于職守的獨董也不在少數,不少獨董因為堅持“獨立”與董事會抗衡,甚至被罷免了職務
最新一起案例發生在*ST新都。7月4日,*ST新都披露了《獨立董事關于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前任董事長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的內部調查及維權情況的聲明》。根據公開披露的信息,新都酒店(4.88, -0.04, -0.81%)三位獨董劉書錦、陳友春、郭文杰于今年4月24日知悉公司出現了違規擔保事件,一致對公司2013年年報投出棄權票。之后,三名獨董成立了獨立董事為主的內部調查及維權工作小組,提議:及時限制實際控制人及大股東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力,以避免再次發生其利用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東利益的行為。不過,在公司7月3日下午召開的董事會上,三名獨董的議案包括“罷免大股東推舉的關聯董事”、“修改公司章程”等關鍵議案,均遭到多名董事的反對并流產。但三名獨董并未放棄,在聲明中繼續向中小股東們征集投票權。
“新都式”獨董究竟是如何“煉成”的?
客觀冷靜分析:一方面,新都酒店的違規事件已經遭到了監管層的調查,公司大股東自顧不暇,獨董們或難以獨善其身、或不再被他人“影響”。另一方面,該公司董事會并非一家獨大,除了大股東方面的三名董事外,還有其他股東推舉的兩名董事。
由此,核心又回到了制度設計上。
真正意義上的獨董制度在國內已有13年的歷史,但幾無修訂、變更。
在滬深交易所成立10多年后,2001年8月16日,中國證監會頒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上市公司應建立獨董制度,并提出了建立獨董制度的時間表。根據《指導意見》的要求,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1/3的獨董,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需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2006年,修訂的《公司法》第123條規定,上市公司設獨董,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至此,獨董制度獲得了國家立法的支撐。
獨董制度是現代公司治理演進的自然結果,而中國的獨董制度則帶有強烈的“移植”色彩。
在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之下,獨董扮演著監督公司“內部人”、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角色。但是,中國的上市公司并沒有實現股權的高度多元與分散,因此“資本多數決”仍然是我國《公司法》一個原則。特別是為數眾多的國有公司,大股東在公司中擁有絕對的話語權,不像美國,多數上市公司股權高度分散,有時占股10%已經是大股東。于是,在股權結構上,中國的獨董就具有依附性,導致在公司治理過程中,獨董很難真正參與決策之中,也就不可避免地被邊緣化,獨董的功能異化為提供咨詢或者人脈關系。
亟待變革
上市公司的業務規模、治理水平、發展階段、行業屬性等因素千差萬別,公司治理的階段目標、側重要點、實施抓手也各有千秋,獨董定位自然而然具有因企制宜的鮮明特點
獨董制度設計需要修改,已成多方共識。但是,推動2014年《公司法》修訂的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向記者表示,今年最新的修訂草案中,在“獨立董事”制度方面,仍然沒有變動。
對獨董而言,究竟該干什么?履職如何定位才算恰當?這其實并沒有程式化、準確的答案。事實明擺著:上市公司的業務規模、治理水平、發展階段、行業屬性等因素千差萬別,公司治理的階段目標、側重要點、實施抓手也各有千秋,獨董定位自然而然具有因企制宜的鮮明特點。
同時,獨董們在履職中的法律、聲譽等風險潛流,時常困擾著他們。作為公司治理的重要主體之一,應如何從制度設計層面引導“作為”,改善獨董的履職環境,促進其作用的更大發揮。
記者多方采訪相關學者、官員,匯集了四項改革建議:首先可從改進提名制度做起,以保障獨董的獨立性。
“提名方式上應當多元化,除了大股東提名外,可由持股達到一定比例的中小股東組成提名委員會,具體負責獨董的提名;而證券監管部門應有一定名額獨董的建議權或指定權,這未嘗不是一種可以嘗試的方法。”某省上市公司協會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
其次,應當合理定位獨董的責、權、利。第一,在獨董任期內,除法定事宜外,董事會不得隨意解除獨董職務,只有在大股東以外的股東投票同意并取得監管機構的批準后方可實行。第二,獨董的責任標準應該有約束性文件,使其職責有章可循,合理確定獨董的審查義務標準,建立權責相符的責任機制。
其三,提高薪酬水平,完善獨董獎懲機制,強制實施獨董責任險。目前獨董的津貼比較低,而承擔的風險卻在大幅度提升,可參照公司內部董事的平均薪酬,確定獨董的津貼標準。同時,應當強制上市公司為獨董購買責任保險,免除獨董的后顧之憂。
最后,成立自律協會,構建獨董人才庫。可在上市公司協會之下設立獨董自律協會,每個上市公司的獨董成為協會會員,獨董協會加強行業自律,提高獨董聲望與社會地位,合理保障獨董的權利。在此基礎上,建立獨董人才庫,上市公司可從中選聘獨董,確保獨立董事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