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王素毅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王素毅受賄1073萬余元,以受賄罪判處王素毅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新浪網 7月17日)
王素毅有著自己的“節日經濟學”。45筆受賄中,除了一些幾十萬到百萬元的大額款項,半數以上的受賄錢款是王素毅或王志宏在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節日前后收取,屬于“細”水“長”流的“節日問候”。
記者注意到,李石貴為牟取更高的官職,逢年過節不忘“孝敬”王素毅,23筆共計124萬元的行賄中,絕大多數都發生在節日前后。從2006年至2011年,春節、端午、中秋三個節日,李石貴每個節日都會給王素毅送上2至3萬元不等的“節日問候”,幾乎從未落下。
“人情往來”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領導干部與普通人一樣,也需要正常的人情交往。但人情往來應該有根紅線,那就是不能有權錢的利益摻雜其中。如果觸及了這條紅線,那就逾越了正常的“人情往來”。因為領導干部手握權力,一些人會出于種種目的,主動與領導干部拉關系,套近乎,送人情。看似正常的交往中摻進復雜的成份,如果不時刻警惕,就會做出違背黨的原則的事情。
“人情”是檢驗干部思想品行的試金石。過得“人情關”,才能當一名好干部。周恩來總理對親屬有10條嚴格“家規”,“不近人情”中自有真情大愛。從焦裕祿到孔繁森,從鄭培民到楊善洲,無數黨員干部在“人情關”上敢于堅持原則,引領清風正氣,彰顯博大情懷。相比之下,如王素毅這樣的干部,從“人情關”失守開始,就會在庸俗交往的漩渦中無法自拔,一步步喪失底線,最終陷入違法亂紀的深淵。
領導干部要避免落入“人情”的腐敗,需要做到三點。一是交往有“度”。不能把很多時間和精力都用在應付人情交往上,更不能什么人都交,什么“來”都“往”,什么情都領,什么忙都幫。二是交往有“則”。不管與什么人交往,都要不忘記黨的原則,不違背黨的原則。三是交往有“德”。領導干部要盡量與廣大人民群眾多交往,了解人民群眾的疾苦和心聲,為群眾辦好事。另一方面,決不利用自己的權力和地位,在交往中為自己謀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