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莫小松
調查原因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3年審理涉農民工權益案件102件,涉農民工權益案件增多。
調查發現
:勞動關系難以確定、安全防護措施差、工資克扣拖欠現象嚴重以及社會保險和福利權利缺失四種現象,成為涉農民工權益案件增多的主因。
農民工作為我國改革開放和城鎮化進程中出現的一支勞動大軍,為城市創造了財富,為農村增加了收入,農民工問題也愈來愈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然而,由于目前關于農民工的保障機制尚不健全,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發現諸多問題。
近3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共審理涉農民工權益案件102件,其中勞務(雇傭)合同糾紛30件、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18件、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2件,其他類型52件。此外,法院受理涉農民工執行案件742件,其中勞動爭議案件525件、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117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54件、其他類型46件,涉案金額2662.31萬元。
江南區法院分析發現,勞動關系難以確定、安全防護措施差、工資克扣拖欠現象嚴重以及社會保險和福利權利缺失四種現象,成為涉農民工權益案件增多的主因。
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低
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勞動關系難以確定是農民工維權面臨的首要難題。
在江南區法院審理的一起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中,農民工吳某長期在路邊攬私活,后被同鄉邀請一起為被告蔣某做木工裝修。在工作過程中,吳某受傷,但蔣某拒不賠償,認為他們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由于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給吳某的索賠帶來了困難。
江南區法院民一庭庭長藍彬說,用人單位利用農民工法律知識薄弱的特點,采取欺騙手段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只是采取口頭約定的形式或者以勞務合同的方式來規避自己的法律責任。雖然我國勞動法也規定,只要勞動者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有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就可以認定勞動關系依法成立。但是,由于文化水平、法律意識等因素的制約,要讓農民工自己舉證證明與雇主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相當困難。
工作環境惡劣缺少防護
工作環境惡劣、安全防護措施差是農民工工作環境的普遍現狀。
沒有任何施工資質的韋某受陳某雇請,幫陳某裝修房屋,但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陳某沒有給韋某配備安全設施,也沒有對韋某進行安全教育。在施工過程中,韋某在飲酒后從高空施工點墜落當場死亡。韋某的家人將陳某訴至法院,雖然最終獲得了賠償,但逝去的生命已無法重來。
“農民工進入城市工作,大多從事各種勞動強度大、危險度高的高溫、高空、高化學性的工作,工作條件差,加上缺乏系統的培訓與指導,自身安全意識與防范措施又較差,使得農民工的工作顯得更加危險,導致農民工工傷事故頻繁發生。”藍彬說。
加班工資鮮有足額支付
當前,農民工所從事的工作大多都屬于體力勞動,勞動報酬也相對較低。雖然勞動法中規定了用人單位付給農民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各地勞動部門也制定了專門的最低工資標準,但在實際生活中,農民工的工資水平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現象十分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