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經濟報記者 趙顯志 通訊員 郭貝 劉學
近日,內鄉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非法占用農用地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刑事案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沒收被告人王某違法所得124486.12元;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382293.60元; 禁止被告人王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從事礦山項目建設。
【資料圖】
案件回顧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王某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在未辦理林地使用手續的情況下,以排險、修路為名擅自組織人員在內鄉縣某村組山坡及公路地質災害治理點上挖山毀林,占用林地采礦,致使林地種植條件、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被破壞的林地山體被挖,巖層裸露、土壤不存,林地遭受根本性破壞,已喪失基本功能。
經鑒定,林地遭破壞總面積共計26.29畝,地類為喬木林地,林種為水源涵養林,森林類別為一般公益林。由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為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修復及賠償責任,內鄉縣人民檢察院作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向法院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人王某繳納植被恢復費、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共計448153.60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林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成立,予以支持。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主張被告繳納植被恢復費及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共計448153.60元,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經內鄉縣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補充勘驗,被告人王某案發后在現場補種側柏和刺槐17.8畝,成活率符合植被恢復標準,可以抵扣相應的植被恢復費。案發后被告人王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被告人王某案發后自愿籌劃補植復綠,具有積極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的實際行動,并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已全部賠償到位,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綜合根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實,考慮其法定、酌定等各種量刑情節,為了保護環境資源,打擊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我國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地、養殖水面等。上述案件中,挖山毀林,占用林地采礦,致使林地種植條件、生態環境受到損害,就構成了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這種違法行為不僅造成生態的嚴重破壞,還侵害了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最終自食惡果,受到法律的嚴懲。在此,告誡廣大公民朋友,在追求經濟效益、個人利益的同時,應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和生態保護觀念,切勿心存僥幸,觸碰生態紅線,逾越法律底線,以免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