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新華財經北京3月24日電 據教育部網站24日消息,教育部、財政部、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體育總局聯合印發《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其中提到,上市公司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學科類培訓機構資產;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由外資通過兼并收購、受托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等方式控股或參股。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成立后,舉辦者、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資,不得通過拆借資金、無償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機構資金、資產。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成立后,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
全文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