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6月2日訊(記者葉淺 見習記者蘇楠) 在控股股東冀中集團指使下,未按規定披露在集團財務公司超出股東大會議定限額的存款,冀中能源、華北制藥齊收河北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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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晚間,冀中能源、華北制藥雙雙公告表示公司及控股股東收到河北證監局發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告稱,河北證監局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表示,其對冀中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冀中集團”)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現該案已終結。
調查結果顯示,冀中集團是冀中能源、華北制藥及冀中能源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的控股股東,財務公司為冀中能源、華北制藥的關聯方。冀中能源、華北制藥在財務公司的存款構成關聯交易。
在上述背景下,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控股股東冀中集團組織冀中能源、華北制藥增加在財務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華北制藥不按規定披露與存款相關的關聯交易信息。
其中,冀中能源方面,公司在與財務公司簽署的《金融服務協議》中約定,其在財務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額(含應計利息)最高不超過50億元(以下簡稱已披露的最高限額)。
但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冀中集團通過會議、下發通知等形式,要求冀中能源增加在財務公司的存款。截至2021年4月28日,冀中能源在財務公司的存款余額為113.46億。期間,冀中能源在財務公司的存款余額最高達到123.48億元,較已披露的最高限額增加73.48億元,增加額占2019年經審計凈資產的32.05%。
上述期間,冀中能源多次通過書面請示報告、向冀中集團主要負責人及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直接匯報等形式,明確告知冀中能源在財務公司的存款已經超過已披露的最高限額,應按規定提請股東大會審議并對外披露,請求冀中集團協調壓降冀中能源在財務公司的存款,并請示如何處理股東大會審議和信息披露事宜。
冀中集團表示盡快解決冀中能源的超限存款問題,要求冀中能源暫不對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對上述超限存款信息,冀中能源直至2021年4月29日才在2020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華北制藥的情形與之類似,公司曾公告表示預計2020年在財務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額為9億元。但在冀中集團要求下,截至2020年12月31日,華北制藥在財務公司存款余額為40.7億元,2020 年在財務公司日均存款達到23億元,較2020年已披露預計額度增加14億元,增加額占公司2019年經審計凈資產的24.89%。
2021年4月27日,華北制藥公告預計2021年在財務公司的日均存限額為25億元。但截至2021年12月31日,華北制藥2021年在財務公司實際日均存款為47.36億元,較2021年已披露預計額度增加22.36億元,增加額占2020年經審計凈資產的31.69%。
華北制藥亦曾多次以多種方式請求冀中集團協調壓降其在財務公司的存款,并請示如何處理信息披露事宜。然而,冀中集團表示盡快解決華北制藥的超限存款問題,要求華北制藥暫不對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直至華北制藥于2021年4月27日、2022年4月27日分別在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河北證監局稱,冀中能源、華北制藥相關行為構成違法,冀中集團組織、指使冀中能源、華北制藥從事上述違法行為,亦構成違法。
最終,河北證監局決定,對冀中集團處以50萬元罰款;對冀中能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對公司董事長趙兵文、總經理趙兵文、董秘鄭溫雅均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5萬元、20萬元、20萬元罰款。
河北證監局決定,對華北制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對董事長楊國占、副董事長(主持董事會工作)劉文富、總經理周曉冰、董秘常志山均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5萬元、25萬元、20萬元、20萬元罰款;對時任總會計師王立鑫、李建軍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對時任董事長張玉祥、總經理劉新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據天眼查,冀中集團曾于2022年11月3日因與民生銀行的相關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被北京金融法院列為被執行人,涉案金額約為9.66億元。公司亦曾于2023年1月4日被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涉及金額約為1.53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