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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財經5月4日訊 今日,銀保監會公布相關批復信息顯示,《浙江浙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申請資產證券化業務資格的請示》獲監管批復,浙江銀保監局核準浙銀金租“開辦資產證券化業務”資格,批復日期為2023年4月28日。
以下是相關批復正文:
浙江浙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浙江浙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申請資產證券化業務資格的請示》(浙銀金租發〔2023〕48號)收悉。經審查,現批復如下:
一、核準你公司開辦資產證券化業務資格。
二、你公司應按照《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信息登記程序,有效防范各類風險。
三、你公司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業務開展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和風險問題。
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