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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執法專項行動案件(第四批)。在這批案件中,有的地方政府部門限定全縣學校只能購買指定企業提供的安防設備,有的在招標中要求工程施工企業只能是注冊地在本縣的企業……市場監管部門對這些行為予以了及時糾正。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也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和企業優勝劣汰的保障。為了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約束政府相關行為,我國反壟斷法明確規定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同時,我國也建立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以有效防止政府部門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個別地方政府部門或出于地方保護主義,對外地商品實行歧視性待遇,妨礙商品自由流通;或缺乏應有的法治意識,在政府采購、招投標中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等不合理限制……這些做法不僅干擾市場機制正常發揮作用,還會產生不良社會影響。
為了推動形成高效規范、公平競爭的全國統一大市場,今年以來,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部署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執法專項行動,依法查處了一批教育、醫療衛生、建筑工程等領域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有力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除了依法糾正這些行為,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還將相關案件分批次向社會進行了通報,這不僅傳遞出我國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堅定決心,也是對個別地方政府部門的一次深刻警醒,更是對全社會的一次普法教育。
公平競爭是激發企業發展活力的基礎。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需要企業誠信經營、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也需要政府部門強化法治觀念,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做公平競爭秩序的有力維護者。唯此,才能讓營商環境更加優化,讓市場主體更具生機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