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曾福斌
22日晚,央行發布公告稱,為貫徹落實《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和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日前,中國人民銀行發布2015年39號公告,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推出綠色金融債券。在24日上午的央行答記者問中,央行研究局首席經濟學家馬駿稱,保守估計,今后5年,中國每年需要2萬億元的綠色投資。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綠色金融債券是募集資金專項支持綠色產業項目的一類特殊債券。近年來,國際綠色債券市場發展十分迅速,已經成為國際上普遍使用的為綠色產業融資的債務工具。在國內,一些金融機構和企業也嘗試發行過募集資金用于綠色相關領域的債券,對發展中國綠色債券市場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但由于缺乏統一的政策,這些探索還沒有取得市場普遍共識,相關機構發行的債券也沒有成為投資者公認的綠色債券。為促進中國綠色債券市場發展,人民銀行結合國際經驗和國內實踐,制定發布了有關公告,對綠色金融債券進行了規范,同時明確了鼓勵綠色金融債券發行的優惠政策,希望通過這些政策和制度安排,推動我國綠色金融債券市場的快速發展。
馬駿稱,過去綠色投資融資渠道比較單一,主要是綠色信貸。但是僅僅靠一個融資渠道不夠,中國直到目前還沒有一個真正的綠色債券市場,未來綠色債券市場有望成為綠色融資的重要渠道。
馬駿稱,綠色金融債有助于化解銀行期限錯配的問題。中國銀行的平均負債期限只有6個月,這對于5到10年的綠色貸款是一個限制,未來可以直接通過綠色債券融資,這樣銀行提供中長期綠色信貸的能力會得到提高。
在綠色金融債后,馬駿表示,綠色企業債也快推出了,相關單位正在制定綠色企業債券意見。
為保證綠色金融債投向綠色產業,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處長曹媛媛稱,39號公告采用了政府引導和市場化約束相結合的方式,對綠色金融債券從綠色產業項目界定、募集資金投向、存續期間資金管理、信息披露和獨立機構評估或認證等方面進行了引導和規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強調募集資金只能用于支持綠色產業項目。發行人可按照公告所附的《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篩選項目,也可參考其他的綠色項目界定標準。
二是對債券存續期間募集資金管理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要求發行人應按照募集資金使用計劃,盡快將資金投放到綠色產業項目上;為確保募集資金流向可追溯,要求發行人開立專門賬戶或建立臺賬。此外,為降低發行人成本,允許發行人在資金閑置期間投資于信用高、流動性好的貨幣市場工具及非金融企業發行的綠色債券。
三是嚴格信息披露要求,充分發揮市場化約束機制的作用。相對于普通金融債券,綠色金融債券信息披露要求更高,發行人不但要在募集說明書中充分披露擬投資的綠色產業項目類別、項目篩選標準、項目決策程序、環境效益目標,以及發債資金的使用計劃和管理制度等信息,債券存續期間還要定期公開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四是引入獨立的評估或認證機構。鼓勵發行人聘請獨立機構對所發行的綠色金融債券進行評估或認證;要求注冊會計師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出具專項審計報告;鼓勵專業機構對綠色金融債券支持綠色產業項目發展及其環境效益影響等實施持續跟蹤評估。第三方的評估認證意見和專項審計報告,應及時向市場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