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向增發),發行價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所謂“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包括“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發行期的首日”等三種。此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多以“董事會決議公告日”或“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作為定價基準日,以“發行期的首日”作為“定價基準日”的只有南京銀行等極少數個例。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主要流程包括“董事會審議、股東大會審議、監管層審核下發批文、核準發行后六個月內發行證券”等程序。從董事會審議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后,到上市公司最終實施定向增發往往有數月之久,若以“董事會決議公告日”或“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作為“定價基準日”,雖可為潛在發行對象提前鎖定發行價格,但由于股票市場價格在動態波動,到最終發行時市場情況早已今非昔比,此時定增發行價要么遠低于市價,讓定增對象撿個大紅包;要么定增發行價高于市價,潛在定增對象可能放棄認購,因為此時還不如在二級市場以更低價格買入。
這樣的定增模式,讓定增對象(很多時候是大股東等關聯人、有關機構投資者)立于不敗之地,也與市場化發行原則嚴重背離。尤其是在定增價格基本固定之后,有些主力借題發揮,在二級市場發動股價炒作甚至股價操縱,這些主力資金不排除就有定增對象的隱秘賬戶參與。
更有甚者,為了方便股價操縱,上市公司往往以長期停牌相配合,停牌期間董事會審議通過定增預案、定增價格隨之固定,然后再正式公布定增預案,憋足勁之后股票再復牌,股價猶如斷了線的風箏、連續一字漲停,成為A股市場一大奇觀。
此次監管層通過窗口指導,對超過20個交易日的長期停牌股票,要求其復牌后交易至少20個交易日后,再確定非公開基準日和底價。這樣,如果上市公司要為潛在定增發行對象固定發行價格就很難操作了。因為從謀劃定增開始停牌到復牌若僅有不到20個交易日,這期間既要制訂定增預案又要由董事會審議通過,時間實在太過倉促。若真的在這么短的時間內走完這些流程,也明顯有提前預訂、再敷衍流程的造假之嫌。
這條指導意見的最大功效,就在于可以有力遏制定增發行所伴生的市場操縱行為。上市公司若僅停牌20個交易日,難以為定增對象提前鎖定發行價格;上市公司若停牌超過20個交易日、雖可制訂定增預案并由董事會通過,但定價基準日又必須在復牌后再交易至少20個交易日確定,停牌期間制訂的定增價格無效。
如果市場或主力將定增消息視為利好并在股票復牌后爆炒,那么最終確定的定增價格必將水漲船高,等于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此前定增消息發布復牌后拉高操縱股價的做法將再也行不通,指導意見有效封堵了其中的操縱套利空間。
監管層對于有較強市場約束的“以發行期首日價格為定價基準的市價發行”將一切從寬,而對于定價定向發行,在審核中則一切從嚴。筆者認為,監管層的窗口指導意見可謂恰逢其時,應能解決目前定增發行中的不少問題。
不過,目前窗口指導意見并沒有嚴格限定定增發行必須是市價發行,有些上市公司仍有可能利用定價定向發行的漏洞,因此在實踐中也可能難免出現一些問題。
為進一步堵住定增發行中的漏洞,筆者建議,應在定增發行中嚴格推行市價發行機制,并盡快在法規制度中明確規定:定增發行的定價基準日,就是“發行期的首日”,不再有其他選項;而且“發行期的首日”必須是在股票復牌交易20個交易日之后。
(作者為資本市場專業評論人)(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