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規定了授權事項、實施期限和相關配套要求三方面的內容。在授權事項中,草案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對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開發行,調整適用證券法關于股票公開發行核準的有關規定,實行注冊制度,具體事項由國務院做出安排,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根據草案,授權決定的實施期限為兩年,自授權決定實施之日起算。授權決定實施期間,國務院要加強對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證監會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并認真總結經驗,及時提出修改完善證券法有關規定的建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落實“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任務,涉及證券法相關制度的調整。證券法修訂草案已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鑒于對證券法的全面修改涉及資本市場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針對前一時期證券市場異常波動的情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研究在證券法修改中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需要一個過程。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股票發行注冊制,沒有實踐經驗,需要在探索中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將實踐證明可行的納入證券法修訂草案。據此,以授權決定的方式實施此項改革,是可行的。
中國證監會主席肖鋼21日說,現行股票發行實行的是核準制度,是由證券法確立的,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需解決于法有據的問題。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明確要求,也是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確定實施的重要任務。
肖鋼說,與股票發行核準制度相比,注冊制是一種更為市場化的股票發行制度,其主要內容是以信息披露為中心,完善信息披露規則,由證券交易所負責企業股票發行申請的注冊審核,報證監會注冊生效。
“股票發行時機、規模、價格等由市場參與各方自行決定,投資者對發行人的資產質量、投資價值自主判斷并承擔投資風險。”肖鋼說,監管部門重點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進行監督,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嚴格處罰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等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