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力帆科技發(fā)布公告稱,上交所對力帆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東重慶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及原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尹明善、陳巧鳳、尹喜地、尹索微和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經(jīng)查,公司多次為原控股股東提供大額擔保,可能導致公司承擔擔保責任,但公司未根據(jù)相關規(guī)則要求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程序,也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0年3月21日才對外公告。公司原控股股東力帆控股違規(guī)接受公司擔保,未督促公司履行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責任人方面,公司原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尹明善、陳巧鳳、尹喜地、尹索微對上述違規(guī)擔保負有相應責任。
上交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力帆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東重慶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原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尹明善、陳巧鳳、尹喜地、尹索微,公司時任董事長牟剛、公司時任董事兼原控股股東力帆控股總裁湯曉東予以通報批評。(記者 劉洋 劉曉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