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一則執行裁定書,紅旗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紅旗渠集團”)因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被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向其發出限制消費令,并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此外,法院還對紅旗渠集團法定代表人李強依法作出拘留15日、罰款20000元(未實施)。
上述鄲城縣躍龍商砼有限公司、紅旗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顯示,鄲城縣躍龍商砼有限公司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6民民終1386號民事判決書申請執行紅旗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被執行人紅旗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應償還給申請執行人鄲城縣躍龍商砼有限公司貨款522040.1元及相應的利息。因紅旗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鄲城縣躍龍商砼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已向紅旗渠集團發出限制消費令,并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此外,還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強依法作出拘留15日、罰款20000元(未實施)。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審理中發現,經關聯執行案件關聯系統,紅旗渠集團有較多的執行案件。本網查詢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獲悉,目前紅旗渠集團名下涉被執行信息合計五十余項。
公開信息顯示,紅旗渠集團前身為林州市建筑工程三公司,始建于1987年,法定代表人為李強。該公司擁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并具有公路、水利水電設備安裝、地基與基礎、防腐保溫及土石方工程專業承包壹級資質,建筑防水、金屬門窗、城市及道路照明等工程專業承包貳級資質,且有對外承包工程及勞務合作經營權。
企查查信息顯示,近年來紅旗渠集團多次違規受到行政處罰,涉及環境噪聲污染;存在裸土未及時覆蓋、建筑材料和建筑拆除物未及時清理、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拖欠工人工資;擅自開工等。(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