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為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夯實產品監管制度基礎,中國銀保監會發布新修訂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將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保監會2010年2月5日發布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共分6章40條,分別為總則、條款開發和費率厘定、審批和備案、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此次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監管體制機制進行完善。二是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公司條款開發和費率厘定行為。三是規范公司保險條款費率報送行為。四是強化條款費率監督管理,明確條款費率直接責任人及其違規處理,并對公司產品管理工作提出要求。五是發揮相關協會行業自律作用。六是根據近年來保險市場和產品監管最新情況和變化,修訂完善相關內容。
具體到進一步規范條款費率開發報備方面,《辦法》一是完善了保險條款開發原則和費率厘定原則,二是明確要求保險條款名稱應符合命名規則,三是強化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開發審查和保險費率厘定審查責任,四是進一步規范公司條款費率報備行為。
在強化條款費率管理方面,《辦法》一是明確公司條款費率直接責任人。規定公司條款費率開發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分別對條款費率開發管理、條款審查、費率審查負直接責任。二是明確直接責任人違規的處理。條款費率開發管理部門負責人、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違反規定的,由銀保監會或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責令改正、提交書面檢查,并可責令公司作出問責處理。三是要求公司嚴格執行條款費率,強化條款費率管控,建立重大事項審議機制。四是要求公司對條款費率進行跟蹤評估,并及時進行清理。
據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要求,對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監督管理作出具體規定,2005年原保監會印發《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并于2010年進行了修訂。
原《辦法》印發以來,對強化產品監管和提高財產保險行業產品質量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市場經濟和法制環境的不斷健全,原《辦法》也面臨著滯后于保險市場發展、產品監管體制機制不適應等問題,需要進行修訂完善。在此背景下,根據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產品監管的總體要求,銀保監會對原《辦法》作了進一步的修訂和完善。
《辦法》的修訂是完善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制度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規范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開發和費率厘定行為,進一步提升財產保險行業保險產品整體質量。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持續完善財產保險產品監管制度機制,不斷強化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