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今天(26日)在官網發布新修訂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據介紹,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市場經濟和法治環境的不斷健全,原《辦法》面臨著滯后于保險市場發展、產品監管體制機制不適應等問題,需要進行修訂完善。在此背景下,根據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產品監管的總體要求,銀保監會對原《辦法》作了進一步的修訂和完善。新《辦法》將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與修訂前相比,新《辦法》進一步完善了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的體制機制,對保險條款費率監管主體、公司報送對象、審批備案管理等內容進行了改革、完善和調整。
新《辦法》進一步強化了保險條款費率的監督管理,規定公司條款費率開發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分別對條款費率開發管理、條款審查、費率審查負直接責任,并明確直接責任人違規的處理。同時,要求公司嚴格執行保險條款費率,強化條款費率管控,建立重大事項審議機制,及時對條款費率進行跟蹤評估和清理。新《辦法》進一步規范了公司保險條款費率開發報備行為,完善了條款開發原則和費率厘定原則,明確了公司條款開發審查和保險費率厘定審查職責。此外,新《辦法》還對其他內容進行了修訂完善。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修訂是完善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制度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規范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開發和費率厘定行為,進一步提升財產保險行業保險產品整體質量。(總臺央視記者 王善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