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修正案”)獲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和操縱市場等四類證券期貨犯罪的刑事懲戒力度,并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
證監會表示,實踐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強化了對這類主體的責任追究,明確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公司披露虛假信息等行為納入刑法規制范圍。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在中國上市公司治理中,“關鍵少數”的存在感很明顯,并且,在違法行為實施過程中也經常有“關鍵少數”的身影,也就是修正案條文中說的“組織和指使”。而且,違法行為所形成的利益也直接或間接地由“關鍵少數”享有。所以,針對上市公司治理的客觀實際,在刑法中以明文書寫的形式突出“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有實際意義也有很大的必要性。
“新證券法已經明確突出了‘關鍵少數’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刑法修改與之協同,從整體上加大對違法行為打擊力度,形成精確打擊、‘零容忍’的高壓態勢,能夠切實加大違法違規成本,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因此,刑法增設相關的刑事責任規定,也是順理成章、水到渠成的事情。”湯欣表示。
《證券日報》記者據證監會網站不完全統計,截至12月27日,今年以來,證監會和各地證監局合計開出311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涉及信披違規的有113份,占比36.33%。在信披違規的罰單中,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或時任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現身其中的超過四成。
另外,據證監會網站梳理,今年以來,證監會已經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及上市公司相關主體的犯罪案件20余起。
“刨根問底、追本溯源,直接追究有過錯的控股股東、實控人的責任,避免因為追究上市公司責任而給股民造成二次傷害,是近來證券執法、司法的趨勢。此次刑法修改,是這一趨勢在立法領域的體現。這種趨勢的本質是對公司法中嚴格有限責任制度的修正。”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波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另外,在刑事審判中,直接追究控股股東、實控人的刑事責任,將使控股股東、實控人通過“白手套”實施違法行為不再有意義。
“尤其是在欺詐發行罪中,發行人或上市公司事實上只是融資行為的載體,其意志是由公司執行董事、高管或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決定的,而載體背后存在大量中小股東,為了避免對中小股東形成二次傷害,精確打擊犯罪的‘關鍵少數’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湯欣表示。記者 吳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