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金中概股的助貸業務正迎重大利好。
近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互聯網貸款的內涵與范圍做出界定,加強了風險管理、合規機構管理、消費者保護、事中事后監管等要求。
零壹研究院院長于百程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貸款的線上化是互聯網發展的必然趨勢,在互聯網貸款開展過程中,出現許多新的業務形態和模式,但卻沒有明確的業務標準和邊界,相關管理辦法未完全覆蓋這些問題。因此,《辦法》的出臺非常重要和必要,從今年5月份公開征求意見,7月份正式發布,進展迅速,也足見監管方的重視程度。”
保險、擔保公司、助貸機構迎利好
根據《辦法》規定,對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開展互聯網貸款的助貸業務模式進行了規范,再次強調“核心風控環節應當由商業銀行獨立有效開展”。同時,《辦法》對銀行與第三方機構合作范圍,作出概括性定義,將與商業銀行在營銷獲客、聯合貸款、風險分擔、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開展合作的各類機構均納入合作機構范疇。
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蘇筱芮對《證券日報》向記者介紹,目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主要有三種模式,第一種是傳統的自有模式,由商業銀行負責貸前、中、后的全流程;后兩種分別是助貸模式和聯合貸款模式;第二種,助貸,通常是指資金方(持牌機構)與外部第三方中介機構(助貸機構)合作,各取所長后共同提供互聯網貸款的服務。助貸之“助”,體現的即是助貸機構的輔助作用,核心決策仍依賴于持牌機構自身;第三種,聯合貸款,指兩家或兩家以上持牌金融機構共同對某一項目或企業提供貸款,原理跟保險領域中的“再保險”類似,通過多家持牌主體的參與來分散和降低風險互金企業的資質,需要分為科技業務和金融業務。科技業務沒有硬性門檻,但金融業務需要持牌,目前互金企業擁有較多的牌照有小貸(網絡小貸)、融資擔保、融資租賃、保理等。
她同時表示,《辦法》出臺確實會對銀行、保險、擔保公司、助貸機構等合作產生深遠影響,最大的亮點是對助貸業務的規范,以及明確保險、擔保公司的合理收費。因此,保險、擔保公司、助貸都將迎來利好。對美股上市互金機構而言,有助于鼓勵其在合規框架下發展助貸業務,一方面能夠充分鞏固頭部互金多年累積下來的技術實力與渠道資源,另一方面能夠加速推動助貸深化發展,形成行業間的良性競爭環境,為傳統金融機構帶來更多助力。”
受到政策利好影響,美股金融科技企業近幾日普遍大漲。以北京時間7月21日收盤情況為例,360金融股價為17.72美元,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17.27%;樂信、嘉銀金科、信也科技集團收盤價為11.07美元、3.93美元、2.04美元,較前一日收盤價分別上漲4.53%、0.26%、4.08%。
按照,目前在海外上市的互金中概股業務情況來看,行業經營環境不容樂觀。擺在互聯網金融科技企業面前的是轉型。目前,成為助貸機構(與金融機構合作)和小貸公司是互金企業轉型的主要路徑,多家上市互金公司財報披露的信息也揭露了這一趨勢。
根據官方披露的數據顯示,多家互金企業已與金融機構達成合作。例如,樂信的金融合作伙伴數量已近200家;信也科技已對接銀行、消費金融公司、信托等30余家金融機構。在金融科技賦能方面,信也科技目前已與20余家機構建立合作;而與360金融合作的金融機構數量已增加至84家。
樂信公司相關負責人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辦法》的相關規定與樂信此前的判斷一致,與樂信的核心能力匹配。在利好政策下,將有效推動消費金融觸達更多人群,拉動消費復蘇。平臺自身也會贏得越來越多合作伙伴和用戶信任,迎來新的發展機會。
360金融CEO吳海生則表示,《辦法》正式發布重大利好行業發展,必將促進市場資源進一步向頭部金融科技公司聚攏。尤其在過往助貸行業因政策不確定性高而常被資本市場低估的大背景下,《辦法》的發布意味著行業未來走向會越來越明確、監管不確定性也將隨即消失。
于百程對《證券日報》指出,“《辦法》出臺明確了互聯網貸款業務的標準,明確了與銀行業合作的機構范疇,業務范疇,以及在合作中各類機構相應的責任分擔。對于一項創新的業務來說,標準的明確往往更利于這個業務的健康發展,有競爭力助貸機構也將面臨更多的合作機會。”
加強貸款支付和資金用途管理
另外,在互聯網貸款業務快速發展過程中,過度授信、資金用途不當等問題常常顯現。為防范風險,《辦法》規定,互聯網貸款應當遵循小額、短期、高效和風險可控的原則。單戶用于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20萬元,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
于百程指出,“《辦法》的正式稿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比較重要的是對于授信額度的新增表述,辦法規定單戶用于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從業者建議額度調整到30萬,最終監管方并未直接調整,也可以看出監管方從風險出發的謹慎態度。
他同時表示,“目前市場上不少銀行的互聯網借款產品在額度宣傳上超過了20萬,后續需作出調整。”
此外,《辦法》要求加強貸款支付和資金用途管理。商業銀行對符合相應條件的貸款應采取受托支付方式,貸款資金用途應當明確、合法,不得用于房產、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和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不得用于固定資產和股本權益性投資等。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首次突破了監管部門長期以來要求“合作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的限制,增設“保險公司和有擔保資質的機構除外”條款。
于百程補充認為,“基于過往業務中出現的亂象以及從金融風險防范的角度考慮,辦法中對于銀行助貸合作機構和合作方式的監管還是比較審慎嚴格的,比如銀行應建立覆蓋各類合作機構的全行統一準入機制,實行名單制管理等。在美股的上市互金機構,互聯網貸款服務的業務能力強,更容易獲得銀行的認可,辦法出臺給與了這些機構開展助貸業務提供了制度支持和業務標準,有利于獲取更好的業務發展機會。”記者 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