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仁東控股(002647,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東控股”)發布公告,山西潞城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潞城農商行”)因購買的大業信托·盛鑫17號單一資金信托(以下簡稱“盛鑫17號”)逾期而發起訴訟,訴訟請求判令仁東控股對融資方晉中市榆糧糧油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榆糧糧油”)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仁東控股否認為盛鑫17號信托提供過擔保,并稱已向公安機關報案。
針對此事,財聯社記者向大業信托進行咨詢,大業信托稱該產品為事務管理類產品,而且目前已結束。
有信托業內人士向財聯社記者分析,事務管理類產品基本就是通道業務代名詞,這個項目可能是銀行介紹給信托公司的,不是信托公司主動管理的項目,信托公司僅出借通道做個資管計劃,管理方其實是銀行。
同時,財聯社記者也向潞城農商行采訪求證,潞城農商行工作人員稱并不清楚。
此前6月24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稱,潞城農商行要求判令榆糧糧油支付貸款本金、利息、罰息等,仁東控股對榆糧糧油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仁東控股所發公告稱,潞城農商行認購了大業信托設立的盛鑫17號信托產品,認購金額15億元。根據潞城農商行出具的《擔保函》顯示仁東控股為上述資管計劃的投資本金15億元整、年化8.5%的投資收益等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
據了解,銀信通道業務多以單一資金信托為主,是指在銀信類業務中銀行作為委托人與信托公司簽訂,設立資金信托,信托公司作為通道,把銀行資金以信托貸款的形式貸給銀行指定的企業。
近年來,銀信類業務增長較快,其中銀信通道業務占比較高,存在一定風險隱患。為促進銀信類業務健康發展,防范金融風險,2017年11月,銀監會發布《關于規范銀信類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規定,銀信通道業務中銀行作為委托人,信托公司僅作為通道,信托資金或信托資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均由委托人決定,風險管理責任和因管理不當導致的風險損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擔的行為。銀行對于銀信通道業務,應還原其業務實質進行風險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蓋風險實質。(實習記者 林漢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