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正式實施之后,中國特色的證券集團訴訟何時以及如何落地,一直都是市場各方翹首以盼的重點之一。
“新證券法第95條規定的證券代表人訴訟,是實現投資者零成本維權的一個重要制度創新。但是現在并沒有完全激活。沒有激活的原因有很多,如投保機構的能力建設、案件的管轄等問題,尚未解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近日,證監會主席易會滿接受采訪時表示,證監會將和有關方面一起行動,抓緊推進中國特色的證券集團訴訟制度落地,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用,既讓投資者得到補償,又能有效避免濫訴。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后續證監會還將出臺證券代表人訴訟管理辦法,投保機構也需要出臺業務規則和流程,中國特色證券集團訴訟制度才能正式激活。
地方法院積極探索
為司法解釋出臺積累經驗
據記者了解,目前,上海金融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深圳中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杭州中院”)和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南京中院”)四地法院已經發布了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機制的程序細則。
在實踐中,今年3月份,杭州中院發布“15五洋債”“15五洋02”債券自然人投資者的登記公告。5月份,南京中院發布了澄星股份等4家上市公司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登記公告。兩家法院提前“試水”證券集體訴訟。
代表人訴訟分為兩類,人數固定代表人訴訟和人數不固定的代表人訴訟。《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到,兩家法院“試水”的證券集體訴訟,為人數固定的代表人訴訟,即投資者到法院登記,再選擇代表人進行訴訟,判決結果不會覆蓋未登記的投資者。而投保機構參與、投資者“默示加入”的人數不固定的集團訴訟,仍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臺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后,證監會出臺證券代表人訴訟管理辦法,投保機構出臺業務規則和流程。所以,目前中國特色的證券集團訴訟尚未“激活”。
在今年的陸家嘴論壇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最高法為落實新證券法第95條的規定,正在制定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完善具有時代特色、中國特色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
“杭州中院和南京中院的幾個案子,可以為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起草積累試點經驗。可以從案件的審判過程和結果中,觀察總結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教訓。”劉俊海表示。
統一裁判標準
專家建議指定法院管轄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目前關于中國特色的集團訴訟具體規則,在部分問題上,業內尚存爭議。
劉俊海對記者表示,中國特色的證券集團訴訟還沒激活,主要有幾個方面問題尚未解決,第一,投資者保護機構的能力建設有待加強。目前有兩個投保機構可以提起代表人訴訟,投服中心和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投保機構的人員、編制、專業能力的培養,以及與外聘律師的銜接與合作,這些方面都需要加強。
第二是案件的管轄權問題,建議集中管轄。如兩個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和深圳中院可以接受指定。
第三是需要明確投資者“默認加入、明示退出”的時間,以及如何實現投資者單獨訴訟和代表人訴訟案件之間的同頻共振,無縫對接。
第四,如何保護激活中小投資者的話語權、決策權。包括選擇外部律師,在決定律師費用和和解方案的確定方面,也應該進一步明確。
對于案件的管轄權問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亦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為了統一裁判標準,可以指定法院管轄,除了上海金融法院和深圳中院,因為新三板在北京,也可以在北京指定一家,如北京一中院。
對于律師費用方面,北京德恒(寧波)律師事務所張志旺對記者表示,中國特色的證券集團訴訟本身就是公益事件,可以采用投服中心目前的公益律師模式,即律師免費代理。記者 吳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