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銀行發展研究部原總經理李楊勇在2019年年初落馬之后,迎來了自己的一審宣判結果。
2019年4月12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稱李楊勇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4月26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對李楊勇決定逮捕。2020年3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2020年6月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滬01刑初37號)即李楊勇受賄罪一審案件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詳細披露了本案截至目前已查明的的相關細節。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滬檢一分二部刑訴〔201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楊勇犯受賄罪,于2019年6月6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7月19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經依法延期審理和延長審理期限,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2001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李楊勇利用其擔任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營業部總經理、黨委委員、副行長、黨委書記、行長,南昌分行黨委書記、行長,湖北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等職務便利,為馬某實際控制的武漢市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陳某實際控制的武漢B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朱某實際控制的江西C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高某實際控制的武漢D有限公司(以下簡稱D公司)等公司在獲取貸款、承接工程,以及金某向交通銀行湖北省分行出售咸寧市辦公樓等事項中提供幫助,收受馬某、陳某、朱某、高某、金某等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3120萬余元(以下幣種除特別注明外均為人民幣)、港幣10萬元、美元2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楊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且具有坦白情節。被告人李楊勇對起訴指控的事實、證據和罪名均無異議。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交通銀行系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被告人李楊勇于1988年5月進入交通銀行武漢分行工作,1999年10月任交通銀行武漢分行營業部總經理,2002年5月任交通銀行武漢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2005年10月至2017年5月,李楊勇先后擔任交通銀行南昌分行黨委書記、行長,武漢分行(2008年12月更名為湖北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廣東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等職務。接受調查前,李楊勇已升任交通銀行發展研究部總經理。
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楊勇利用擔任交通銀行武漢分行營業部總經理、黨委委員、副行長,交通銀行南昌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交通銀行湖北省(武漢)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馬某、陳某、朱某、高某、金某等人經營的公司在獲取銀行貸款、承接工程、銷售房產等事項中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個人給予的財物折合共計3142.9267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收受馬某賄賂的事實
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楊勇利用擔任交通銀行武漢分行營業部總經理、副行長,交通銀行湖北省分行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馬某的請托,為馬某實際控制或參與經營的武漢市E有限公司(以下簡稱E公司)、武漢F有限公司(以下簡稱F公司)、A公司等公司在獲取交通銀行貸款、承接交通銀行湖北省分行裝修工程等事項中提供幫助。2013年7月,李楊勇收受馬某給予的價值542.9725萬元的武漢市武昌區商鋪一套。2003年至2014年,李楊勇分別收受馬某打以高爾夫球輸球、親屬過世、境外考察等名義給予的現金30萬元、5萬元、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8.0502萬元)。上述財物共計價值586.0227萬元。
(二)收受陳某賄賂的事實
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楊勇利用擔任交通銀行武漢分行副行長、行長,湖北省分行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陳某的請托,為陳某實際控制的B公司、武漢G有限公司(以下簡稱G公司)等公司獲取交通銀行貸款提供幫助。2015年1月、2017年11月,李楊勇先后收受陳某給予的價值903.5942萬元的武漢市江岸區商品房1套及價值66萬元的地下車位2個。2008年至2016年,李楊勇分別收受陳某以打高爾夫輸球、過年紅包等名義給予的現金130萬元、9萬元。上述財物共計價值1,108.5942萬元。
(三)收受馬某、陳某、朱某賄賂的事實
2006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李楊勇利用擔任交通銀行南昌分行行長、武漢分行行長、湖北省分行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朱某的請托,為朱某實際控制的C公司、南昌H有限公司(以下簡稱H公司)在獲取交通銀行貸款、承接交通銀行營業網點空調工程等事項中提供幫助。2006年,李楊勇看中江西梅嶺風景區內一處土地債權,提議朱某、馬某、陳某共同出資購買。后李楊勇收受馬某、陳某、朱某共同出資480萬元購得的含有該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債權,其中朱某出資180萬元,馬某、陳某各出資150萬元。該債權先由朱某以C公司名義收購,后于2007年10月過戶給李楊勇讓朱某、馬某、陳某共同成立的江西I有限公司(以下簡稱I公司)名下。2009年后,朱某私下多次將I公司的股權進行變更和抵押貸款,導致該土地權益被法院查封。
(四)收受高某賄賂的事實
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楊勇利用擔任交通銀行湖北省分行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高某的請托,為高某實際控制的D公司在獲取交通銀行貸款事項中提供幫助。2010年12月,李楊勇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買了高某公司所開發的7套商鋪,收受高某以低價購房方式給予的差價款合計903.1718萬元。2007年至2016年間,李楊勇先后收受高某以打高爾夫輸球、過年紅包、調任探望和境外考察等名義給予的現金30萬元、9萬元、2萬元、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6.2162萬元)。上述財物共計價值950.388萬元。
(五)收受金某賄賂的事實
2010年,被告人李楊勇利用擔任交通銀行湖北省分行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湖北J有限公司(以下簡稱J公司)實際控制人金某請托,安排交通銀行湖北省分行以總價6883.08萬元的價格收購J公司開發的咸寧市“XX廣場”1-2層辦公樓。2007年至2016年,李楊勇先后收受金某以打高爾夫輸球、過年紅包等名義給予的現金10萬元、港幣10萬元(折合人民幣7.9218萬元),共計17.9218萬元。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楊勇被上海市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在接受調查期間,李楊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后,監察機關查封了相關涉案房產,李楊勇及家屬等人退繳贓款共計1450萬余元、港幣10萬元。法院審理期間,李楊勇家屬退繳贓款670.17萬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楊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共計3142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應予支持。李楊勇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李楊勇部分受賄行為屬犯罪未遂,違法所得追繳、補繳情況以及李楊勇的認罪、悔罪表現等情節,法院決定對李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據此,根據李楊勇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楊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留置、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32年1月1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李楊勇受賄的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019年4月12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稱,交通銀行發展研究部原總經理李楊勇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稱,經查,李楊勇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送禮品禮金,接受私營企業主提供的宴請、旅游、打高爾夫球等活動安排;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長期收受他人財物,無償接受私營企業主提供的轎車、房屋裝修等服務;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金融信貸業務、基建裝修工程等項目招投標,打探和泄漏有關紀律審查內容;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經交通銀行黨委研究,決定給予李楊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上海市監委研究,決定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交通銀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國歷史最悠久的銀行之一。1987年4月1日,重新組建后的交通銀行正式對外營業,成為中國第一家全國性的國有股份制商業銀行。2005年6月交通銀行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交通銀行集團業務范圍涵蓋商業銀行、離岸金融、基金、信托、金融租賃、保險、境外證券、債轉股和資產管理等。
2015年4月,中紀委公布的涉嫌犯罪的外逃國家工作人員、重要腐敗案件涉案人等的紅色通緝令中,涉案金額最大的為交通銀行廣州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劉昌明。同年6月,交行義烏支行原副行長陳望峰因涉嫌受賄罪被移送審查起訴;同月,交行甘肅省分行原行長胥小彪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被立案偵查并被采取強制措施。
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稱,依法對交通銀行企業文化部原總經理胡晏斌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而早在2015年12月,胡晏斌下屬企業文化部品牌管理處處長宋峰已移交檢察院。
2017年2月24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公布,“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交通銀行黨委委員、首席風險官楊東平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楊東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2017年5月,銀監會發文通知“楊東平終身不得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任用楊東平。”
據中國證券報報道,2020年5月26日,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當前金融領域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復雜,銀保監會各級黨委、紀委將深化金融領域反腐敗工作,為確保打贏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提供堅強紀律保障。(記者 徐自立 馬先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