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根據齊齊哈爾銀保監分局披露行政處罰信息顯示,農業銀行儂安縣支行因貸前調查不盡職、貸后管理不到位被罰50萬元,處罰依據為《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罰單顯示,銀行存在(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六個情形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而情節特別嚴重或逾期不整改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4月農業銀行重慶江北支行、重慶南岸支行因存在貸款調查、審查、管理不到位的違法違規行為,分別被重慶銀保監局罰款30萬元、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