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證監會網站公布關于對浙江比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浙江比特”)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浙江證監局發現浙江比特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
浙江比特發行并管理的比特二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及比特三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間,均存在總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超過200%的情形。
浙江比特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13號)第四條第七項的相關規定。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浙江比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浙江證監局指出,浙江比特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規定,加強風險控制和合規運營。浙江比特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浙江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
天眼查顯示,浙江比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08月04日,注冊資本5000萬人民幣。公司的最大股東為李勇,持股比例70.00%。此外,另一股東鄒仁花持股30.00%。
相關規定: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不得違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直接或者間接對優先級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合同中約定計提優先級份額收益、提前終止罰息、劣后級或第三方機構差額補足優先級收益、計提風險保證金補足優先級收益等;
(二)未對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劣后級份額認購者的身份及風險承擔能力進行充分適當的盡職調查;
(三)未在資產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結構化設計及相應風險情況、收益分配情況、風控措施等信息;
(四)股票類、混合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1倍,固定收益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3倍,其他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2倍;
(五)通過穿透核查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標的,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嵌套投資其他結構化金融產品劣后級份額;
(六)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名稱中未包含“結構化”或“分級”字樣;
(七)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總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超過140%,非結構化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即“一對多”)的總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超過200%。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對于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對機構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參照本規定執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依法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不適用本規定。
以下為警示函原文:
關于對浙江比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浙江比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你公司發行并管理的比特二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及比特三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間,均存在總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超過200%的情形。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13號)第四條第七項的相關規定。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你公司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規定,加強風險控制和合規運營。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