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全國股轉公司發布實施三件業務規則,包括《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并在精選層掛牌規則》(簡稱《公開發行規則》)、《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保薦業務管理細則》(簡稱《保薦業務細則》)和《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與承銷管理細則》(簡稱《發行承銷管理細則》)。至此,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涉及的7件基本業務規則已全部發布實施。
全國股轉公司相關負責人指出,此次業務規則的發布實施,標志著新三板市場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并在精選層掛牌業務已正式啟動,市場各方可據此著手開展相關業務。目前,全國股轉公司正按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要求和證監會2020年系統工作會議部署,全力推動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平穩落地,確保大事辦好、好事辦好。
此外,證監會也于昨日發布《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1號——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等兩件新三板改革配套規則。證監會強調,將不斷加強新三板公開發行信息披露監管,提升信息披露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具體來看,證監會層面的兩件配套規則規范了三方面內容,包括提出公開發行信息披露的總體要求,明確發行人及中介機構相關各方的主體責任;明確公開發行說明書的披露內容和章節設置要求,要求發行人重點披露業務與技術、公司治理、財務會計信息和募集資金運用等方面信息;規定公開發行申請文件的制作和報送要求,并列明申請文件目錄等。
《公開發行規則》借鑒了注冊制理念,針對公開發行并在精選層掛牌業務中的發行主體、發行條件、審議程序、申報受理、發行審查、發行承銷、進入精選層以及相關的信息披露、募集資金管理和各方責任作出了系統性規定。與征求意見稿比較,此次發布實施的《公開發行規則》進行了三方面調整完善,一是調整戰略配售范圍,刪除了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可參與戰略配售的規定;二是調整戰略配售限售要求,對戰投所持股份設置差異化限售安排,對發行人高管、核心員工參與戰略配售取得的股票限售12個月,對其他投資者參與戰略配售取得的股票限售6個月;三是在規則條文中為保證金申購和以其他方式申購預留制度空間。
《保薦業務細則》立足新三板實際,落實并細化證監會規定的各項保薦職責及原則性要求,壓實保薦機構責任。
一是按照保薦機構、發行人等市場主體歸位盡責的原則,明確了保薦機構履職方式及內容,詳細規定了保薦機構、發行人、證券服務機構等市場主體有關違規行為及適用監管措施類型。
二是充分發揮保薦機構資本市場“看門人”作用,要求保薦機構通過審閱信披文件、發布風險揭示公告、發表意見、披露專項現場核查報告等形式,讓投資者及時了解發行人重大經營變化情況。三是實現保薦制度與主辦券商制度有效銜接,降低市場成本。要求為發行人提供保薦服務和主辦券商持續督導服務的證券公司為同一家機構,或存在控制關系;同時明確保薦機構持續督導期間,由保薦機構承擔全部持續督導職責。
《發行承銷管理細則》充分借鑒境內外資本市場股票發行承銷制度的有益經驗,結合中小企業特點,在定價、申購、配售、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針對性的具體安排;建立市場化的股票發行定價機制和規范的風險防控機制,強化發行承銷過程的全流程監管,通過設置中止發行紅線、優化信息披露與投資風險揭示等制度強化投資者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