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019年12月31日從銀保監會獲悉,為落實關于發展普惠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戰略部署,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推進農村中小銀行機構改革發展和風險處置,銀保監會近日對《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本次修訂主要著眼于持續推進簡政放權、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提升相關股權監管規則一致性、進一步做好銀行業對外開放工作,同時結合監管實際對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審批條件予以優化調整,進一步提升準入監管質效。
具體來看,在簡政放權舉措方面,一是下放部分審批事權。主要包括:將法人機構合并、分立審批事權由銀保監會下放至銀保監局;將農商行開業審批事權由銀保監局下放至銀保監分局。二是簡化部分審批流程。主要包括:將分支機構變更名稱事項由審批改為報告;合并農商行投資入股境內金融機構的“準出”“準入”程序;對于高管人員在同質同類機構間同類性質平級調動或改任較低職務的,取消事前核準改為事后報告。
在優化監管規則方面,一是進一步發展普惠金融。2018年,銀保監會印發《關于開展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和“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試點工作的通知》,著力加強對“三農”、偏遠地區和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現結合試點開展情況,將關于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和“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的行政許可條件、程序及事權劃分等規定納入《辦法》。二是進一步強化股權監管。納入《關于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中關于非金融企業成為金融機構控股股東時應符合的條件,主要是“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年終分配后凈資產不低于全部資產的40%”“權益性投資余額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40%”等3項財務指標要求。參照中資銀行相關規定,從公司治理、股權關系、經營范圍、現金流量穩定性、資產負債管理等7個方面,明確非金融機構不得作為發起人的負面情形規定。三是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按照內外一致原則,取消對境外銀行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的資產規模限制。同時,明確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作為農商行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的資質條件要求參照境外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據了解,《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3號公布,根據2018年8月17日《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同時廢止。記者 張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