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上交所官網披露,為進一步發揮上市基金做市商功能,便于業務開展,上交所修訂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動性服務業務指南》,自2019年12月21日起實施。上交所于2018年12月14日發布的《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動性服務業務指南>的通知》同時廢止。
上交所表示,對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實施差異化管理:主做市商可以申請為基金產品提供主流動性服務或者一般流動性服務;一般做市商可以申請為基金產品提供一般流動性服務。上交所在資格管理、評價等方面對主做市商的要求高于一般做市商,同時給予主做市商適當激勵。
《業務指南》要求,做市商及相關業務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一)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投資決策和交易;(二)利用信息優勢和資金優勢,單獨或者通過合謀(包括與自營的合謀),制造異常價格波動;(三)以不正當方式影響其他做市商做市;(四)與其他做市商通過串通報價或私下交換做市策略等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五)流動性服務業務人員通過流動性服務向自身或利益相關者進行利益輸送;(六)其他操縱或干擾市場,損害客戶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
上交所可以對做市商的風險管理、交易行為及相關系統安全運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要求做市商提供有關資料和任意一段時間內的交易記錄,包括執行交易的交易員信息等;做市商對上述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做市商應當按照交易所的相關要求,進行數據報送。做市商流動性服務業務違反相關規定的,上交所可以根據相關規定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或實施紀律處分,并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提請立案調查。(記者 張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