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包興安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提高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便捷性,國家稅務總局10月22日發布了《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協定待遇,是指按照協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按照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應當履行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辦法》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開展后續管理,準確執行協定,防范協定濫用和逃避稅風險。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配合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后續管理與調查。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均未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逃避、拒絕、阻撓稅務機關進行后續調查,主管稅務機關無法查實其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應視為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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