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對結構性存款現行監管規定進行了系統梳理,并要求參照執行《理財辦法》關于理財產品銷售的相關規定,實施專區銷售和錄音錄像,設置1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銷售起點,并要求在銷售文件中約定不少于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加強結構性存款合規銷售。
所謂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
2018年以來,受銀行存款競爭壓力不斷加大、“資管新規”禁止發行保本理財產品等因素影響,我國結構性存款快速增長,同時出現了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2019年初,結構性存款收益與票據貼現利率出現倒掛,部分企業以票據貼現資金購買高收益率結構性存款,使結構性存款成為套利工具,進一步助推了結構性存款的快速增長,相關問題和風險受到各方面高度關注。
德意志銀行董事總經理、財富管理中國區總經理彭彥杰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當前結構性存款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部分銀行對這一產品結構設計的不規范及不合理,這實質上違背結構性存款的設計意圖,成為銀行變相高息攬存的工具。所有結構性存款的衍生品交易對手及交易行為必須是真實的,而且還必須有完善的相關交易及人員管理壓力測試等。再者,根據現行的規定,衍生產品交易納入流動性覆蓋率及其他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
為杜絕結構性存款“假結構”或者結構設計不合理的亂象,《通知》強調,商業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應當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商業銀行應當在綜合分析評估本行風險管理水平、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能力、資本實力和流動性水平的基礎上,科學審慎設計結構性存款,不得發行收益與實際承擔風險不相匹配的結構性存款。
上述要求所明確的只有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才能發行結構性存款,無疑對大量城商行和農商行來說,短期內將暫時失去結構性存款的發行資格。因為近兩年盡管不少中小銀行獲得了衍生品交易業務資格,但這一資質多屬于“基礎類”而非“普通類”。
2018年初,結構性存款規模迎來快速增長,今年2月達到11.23萬億元的峰值,此后逐漸下滑,但各月發行規模仍在10萬億元以上。結構性存款因其收益率高于大額存單、定期存款等,被看作是銀行高息攬存的工具。《通知》的出臺也利于降低銀行的負債成本,從而帶動貸款實際利率的進一步下降。民生銀行(01988)金融研究中心主任王一峰表示,在銀行LPR報價中,資金成本占比超過70%。只有有效控制負債體系融資成本,才更有利于引導LPR下行。樂觀估計下,若假設全部結構性存款均得到有效控制,廣義“假結構”全面整改,則目前十萬億量級的結構性存款付息成本有望下降2.1%,能夠明顯推動銀行體系負債成本下降超過10BP。
彭彥杰表示,《通知》是對現有監管政策的梳理和強調,體現出監管機構對此類產品的合理引導,鼓勵資金推動實體經濟發展,推動收益率和風險的組合更加合理,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需要強調的一點是,結構性存款與一般意義上的存款或者理財并不相同,有一定的投資風險。投資者應評估自身的風險偏好,合理投資。
此外,為確保平穩過渡,《通知》充分考慮對銀行經營和金融市場的潛在影響,同時采取設置過渡期和“新老劃斷”的政策安排。過渡期為施行之日起12個月。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老產品),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過渡期結束后,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通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