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公告,明確了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公告表示,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信用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公告明確,金融企業的委托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準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以及除上述列舉資產之外的其他風險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包興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