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了車不繳費就走,多次催繳仍不繳納,在北京,今后此類停車失信的行為或將影響相關主體的保險費率。
北京市交通委9月3日發布《關于對停車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指出,停車人失信行為包括不按規定繳納道路停車費用,經區停車管理部門催繳達到3次仍不繳納的;因違法停車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被公安交管部門處罰達到3次的。
在聯合懲戒措施中,《征求意見稿》指出,將供調整保險費率時審慎性參考。該項措施的政策性依據如下:
第一,《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提到,加強對失信行為的市場性約束和懲戒。支持征信機構采集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引導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第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0號)第八條指出,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后的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該條例第九條指出,銀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指出,引導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記者 冷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