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上午,上海金融法院通報了《上海金融法院關于服務保障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的相關情況。
《實施意見》聚焦各項措施的可操作性,緊緊圍繞審判執行工作,積極創新探索金融審判機制,從完善專業化的審判機制、健全證券群體性訴訟機制、依法加強投資者保護、強化證券侵權責任落實、加大涉科創板案件執行力度、依法保障證券監管機構行使職權等多個方面制定了23條具體工作舉措。
在完善專業化審判機制方面,為便捷涉科創板案件的審理流程,《實施意見》提出建立涉科創板案件“快立、精審、速執”綠色通道,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訴訟便捷性和高效性。為提高涉科創板案件審判的專業化程度,《實施意見》還分別從強化上海金融法院證券業案件法官專業委員會功能、跨庭組建涉科創板案件專門審判團隊以及建立專家陪審機制和專家輔助人制度等方面提出完善意見。《實施意見》借鑒國際司法實務中的相關制度,提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允許案件當事人之外的具有專門知識的個人或組織,就與案件直接相關的重大法律爭議問題向法庭公開提交書面意見書,以有效提高司法裁判的質效和公信力。
在健全證券群體性訴訟機制方面
為有效降低投資者訴訟成本,提高矛盾糾紛化解效率,《實施意見》對完善證券示范判決機制和多元化解決機制做出明確規定,提出優先選定證券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支持訴訟的案件作為示范案件,發揮示范判決的規則宣示功能,與證券監管機構合作推動涉科創板案件中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單方承諾調解機制等具體措施,充分體現最高人民法院“堅持把非訴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精神。《實施意見》針對證券欺詐民事侵權行為,探索構建由依法設立的證券投資者保護機構、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的證券民事公益訴訟機制。
在依法加強投資者保護方面,《實施意見》嚴格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準確把握投資者保護與投資者風險自擔的關系,探索建立行政罰款、刑事罰金優先用于民事賠償機制,落實民事賠償優先原則,推動建立群體性證券案件先行賠付制度。《實施意見》提出探索擴大申請調查令的主體范圍,支持依法成立的證券投資者保護機構在證券支持訴訟、公益訴訟以及代表人訴訟中向法院申請開具調查令,以此增強投資者參與訴訟能力。《實施意見》要求妥善審理上市公司收購、股份轉讓、增資糾紛,關注特別表決權股份在股份轉讓中的特殊安排,依法審查相關持股主體在限售和減持限制情形下股份轉讓的合法性,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考慮到科創板上市公司中既有國內公司又有境外紅籌企業,《實施意見》要求精心審理涉外案件,積極行使司法管轄權和準確適用法律,依照實質互惠原則,推動涉科創板案件生效判決的跨境承認與執行。
在保障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落實,強化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責任方面,《實施意見》強化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民事賠償責任,厘清不同責任主體信息披露的責任邊界,區分不同階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對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明確司法審查標準,加強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全方位約束機制。同時,《實施意見》探索建立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聲譽約束機制,發揮聲譽約束機制對中介行業競爭的引導作用。
在加大涉科創板案件執行力度方面,《實施意見》提出優化涉科創板執行案件金融風險防控機制,建立執行案件的風險研判機制和股票處置機制,創新建立大宗股票司法執行協作機制,充分利用證券交易所大宗股票執行協作平臺進行股票處置,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為加強執行案件中投資者保護,明確對投資者提供財產保全線索卻有困難的,上海金融法院可運用網絡查控系統,主動發現財產線索,高效開展財產保全。為加大對證券侵權案件直接責任人的執行懲戒力度,《實施意見》首次提出要在執行程序中建立對涉科創板證券侵權執行案件直接責任人的先行執行工作機制,提高證券侵權行為直接責任人的違法違規成本。記者 張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