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6月19日發布《私募基金監管問答——關于享受稅收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標準及申請流程》,對享受相關稅收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標準予以明確。
證監會表示,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創業投資基金主要指向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未上市成長性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企業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權基金。享受該稅收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除需符合現有的私募基金管理規范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創業投資基金實繳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繳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工商注冊后5年內實繳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二是創業投資基金存續期限不短于7年;三是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團隊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者相關業務經驗的人員負責投資管理運作;四是創業投資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金額不超過該創業投資基金總資產的20%;五是創業投資基金未投資已上市企業,所投資未上市企業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購)后,創業投資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六是創業投資基金未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
稅務總局相關要求規定,發展改革或證監部門出具的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條件的年度證明材料應作為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對此,證監會表示,要取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年度證明材料,需要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自行比對創業投資基金是否符合享受稅收政策的各項條件。創業投資基金符合相應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于4月底前提交相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