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4月23日,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發布《發行監管問答——關于發行規模達到一定數量實行聯合保薦的相關標準》,明確融資金額超過100億元的IPO項目、融資金額超過200億元的再融資項目可以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實行聯合保薦。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證券發行規模達到一定數量的,可以采用聯合保薦。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給出了發行規模的具體標準,融資金額超過100億元的IPO項目、融資金額超過200億元的再融資項目可以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實行聯合保薦。
業內人士表示,此舉是為充分發揮聯合保薦的積極作用,提高保薦工作質量。